不分平戰時 軍審歸司法

聯合報政治
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十五日將正式生效施行。在修法過程中,相關立論混淆了司法權與統帥權之分際。大法官早在民

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十五日將正式生效施行。在修法過程中,相關立論混淆了司法權與統帥權之分際。

大法官早在民國八十六年於第四三六號解釋就指出,舊軍審法以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並賦予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有判決核可等權力之規定,無疑讓行政權赤裸裸介入司法審判,違反權力分立精神。

正因軍事機關完全掌控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使得軍事審判出現許多荒腔走板的現象。陳新民大法官曾於其不同意見書(釋字第七○四號解釋)中指出,軍法官不僅被排除在法官法的保障範圍,更因近年軍中高階職位減少造成升遷不易,使軍法官汲營於晉升以避免年資屆滿遭到強制退伍。在軍法官平均退伍年齡為四十五歲上下的壓力下,何以能期待軍法人員獨立偵審?軍檢近期表現不正凸顯軍法系統「上命下從」、「一條鞭管理」的結構性無奈及憲法保障漏洞。

有論者認為將軍審交給普通法院「會犧牲國安」、「難以訓練管理部隊」,其實乃「軍事審判為統帥權性質」的思維。大法官在第四三六號解釋已經宣告「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但軍事審判之司法性質卻被不當轉化,用來滿足某軍系立委所稱之「統帥權」。

此外,即便新修正軍審法將平時的部分案件劃歸普通法院審理,仍未解決現職軍法官的身分問題,讓「國家安全」、「軍事訓練」等理由繼續滋養「特別權力關係」的陰魂籠罩國軍。

最後,新法仍未證明司法審查為何需區分戰時、平時,不禁令人懷疑,司法院在戰時難道就不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當務之急,應聚焦於如何讓軍事審判全面回歸至司法院。除需明文規範軍法官為憲法界定的「法官」,並應進而於司法體系設立軍事法院(庭),承審所有軍事訴訟而不分平、戰時,如此才能將公民怒吼的力量正確導引至國家典章制度的變革。

【聯合報╱吳培福、陳偉恩】2013/08/14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0952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