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疑因噪音當2童殺鄰居夫妻 二審仍判死刑
生活新聞中心生活

高雄市一起震驚社會的鄰里砍殺命案,於今(14)日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進行二審宣判;被告吳龍滿因當著兩名幼童面前,持刀殺害樓上羅姓夫妻,二審合議庭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高雄市一起震驚社會的鄰里砍殺命案,於今(14)日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宣判二審結果。63歲被告吳龍滿因當著兩名年幼孩童面前,持刀殺害樓上羅姓夫妻,合議庭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依法上訴。該案不僅因行凶情節殘忍、被告拒不認罪引發社會震撼,高雄高分院亦罕見在判決中就「死刑存廢」議題提出補充說明,引發關注。
判決指出,民國112年(2023)9月15日清晨,吳龍滿因長期懷疑樓上羅姓夫妻製造生活噪音,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直接故意,攜帶刀械自13樓住處經逃生梯前往14樓羅家行凶。當時蔡姓妻子正在客廳為兩名就讀國小的兒子準備上學事宜,吳男隨即持刀朝蔡女多次刺砍,致其當場死亡;隨後又進入主臥室,在羅姓丈夫仍熟睡之際連刺數刀,造成羅男傷重不治。
兩名年幼兄弟全程目睹父母遭殺害,成為本案唯一目擊證人,事後驚慌逃出求救,對其心理造成難以抹滅的創傷。
吳男犯案後騎機車逃離現場,沿途棄置作案衣物及刀械,試圖湮滅證據,但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迅速掌握行蹤,於案發當日上午在屏東縣枋寮鄉將其逮捕歸案。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吳龍滿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始終否認犯行,行使緘默權,並拒絕聘請律師。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其為預謀犯案、手段殘忍,且經鑑定並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其辨識及控制能力,加上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亦無再社會化可能,遂依兩個殺人罪判處死刑。
案件上訴至二審期間,吳男仍拒不認罪,並多次質疑警方證據及兩名幼童證詞,甚至聲請傳喚目擊的孩童到庭作證,稱「不能只有別人說得合理,小孩說的就一定是真的」。此舉引發被害家屬及委任律師強烈不滿,痛批其「不只殺了父母,還想在心理上再殺孩子一次」。
考量兩名孩童長期接受心理治療,醫師評估不宜出庭作證,法院最終未准許傳喚。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今宣判指出,綜合目擊證詞、鑑識證據、被告逃逸與棄證行為,以及長期積怨的犯罪動機,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因此一致決維持死刑判決。
合議庭並在補充意見中,罕見就死刑存廢議題發表看法,指出死刑是否存廢屬立法層次問題,憲法判決所表彰的是「慎刑」,而非廢除死刑。法院強調,死刑「部分合憲」的意義,在於提醒法官必須極度謹慎適用,而非一概拒絕;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行」,應回歸個案判斷,而非坊間誤解的「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
合議庭指出,本案被告僅因生活細故即輕蔑他人生命,且犯後持續以敵意面對偵審程序,對社會安全構成高度危險,查無可透過教化、矯正使其再社會化的可能,因此判處死刑符合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要求。
法院最後強調,理解並尊重反對死刑的各種意見,也正因這些聲音,讓司法更重視「慎刑」的重要性,但在本案情節下,死刑仍屬無可避免的最後量刑手段。
【圖片來源:翻攝自法務部官網】
判決指出,民國112年(2023)9月15日清晨,吳龍滿因長期懷疑樓上羅姓夫妻製造生活噪音,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直接故意,攜帶刀械自13樓住處經逃生梯前往14樓羅家行凶。當時蔡姓妻子正在客廳為兩名就讀國小的兒子準備上學事宜,吳男隨即持刀朝蔡女多次刺砍,致其當場死亡;隨後又進入主臥室,在羅姓丈夫仍熟睡之際連刺數刀,造成羅男傷重不治。
兩名年幼兄弟全程目睹父母遭殺害,成為本案唯一目擊證人,事後驚慌逃出求救,對其心理造成難以抹滅的創傷。
吳男犯案後騎機車逃離現場,沿途棄置作案衣物及刀械,試圖湮滅證據,但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迅速掌握行蹤,於案發當日上午在屏東縣枋寮鄉將其逮捕歸案。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吳龍滿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始終否認犯行,行使緘默權,並拒絕聘請律師。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其為預謀犯案、手段殘忍,且經鑑定並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其辨識及控制能力,加上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亦無再社會化可能,遂依兩個殺人罪判處死刑。
案件上訴至二審期間,吳男仍拒不認罪,並多次質疑警方證據及兩名幼童證詞,甚至聲請傳喚目擊的孩童到庭作證,稱「不能只有別人說得合理,小孩說的就一定是真的」。此舉引發被害家屬及委任律師強烈不滿,痛批其「不只殺了父母,還想在心理上再殺孩子一次」。
考量兩名孩童長期接受心理治療,醫師評估不宜出庭作證,法院最終未准許傳喚。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今宣判指出,綜合目擊證詞、鑑識證據、被告逃逸與棄證行為,以及長期積怨的犯罪動機,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因此一致決維持死刑判決。
合議庭並在補充意見中,罕見就死刑存廢議題發表看法,指出死刑是否存廢屬立法層次問題,憲法判決所表彰的是「慎刑」,而非廢除死刑。法院強調,死刑「部分合憲」的意義,在於提醒法官必須極度謹慎適用,而非一概拒絕;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行」,應回歸個案判斷,而非坊間誤解的「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
合議庭指出,本案被告僅因生活細故即輕蔑他人生命,且犯後持續以敵意面對偵審程序,對社會安全構成高度危險,查無可透過教化、矯正使其再社會化的可能,因此判處死刑符合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要求。
法院最後強調,理解並尊重反對死刑的各種意見,也正因這些聲音,讓司法更重視「慎刑」的重要性,但在本案情節下,死刑仍屬無可避免的最後量刑手段。
【圖片來源:翻攝自法務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