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判12年半 宜蘭地檢:刑度過輕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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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貪判12年半 宜蘭地檢:刑度過輕提上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宣判,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宜蘭地方檢察署4日表示,地院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已連同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持續延燒,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作出一審判決,雖認定收賄罪證據不足,但以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特殊洗錢罪等罪名判處林姿妙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然而,宜蘭地方檢察署認為法院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於近日對包括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

該案最早於2022年初由檢廉展開大規模調查,隨後於同年8月,宜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特殊洗錢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林姿妙及縣府多名局處主管、科長共15人。然而,去年12月31日,宜蘭地院一審認為,收賄罪部分因罪證不足,改以圖利罪判刑,其中林姿妙被判處圖利罪7年、財產來源不明罪2年6月、特殊洗錢罪3年6月,合併應執行12年6月,並處褫奪公權6年。此外,除縣府交通處長黃志良因查無實據被判無罪外,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4月至5年10月不等刑期。

對於這項判決,檢方認為法院將原本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屬於事實認定錯誤,且判刑過輕,未能充分反映涉案官員的罪責。此外,檢方認為法院對部分特殊洗錢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亦有錯誤,應重新審理。因此,除已與檢方認罪協商、不再上訴的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外,地檢署對其餘14名被告全數提起上訴,上訴書已送達宜蘭地方法院。

【圖片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