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決原住民身分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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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28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條文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
綜合報導,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28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條文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
原民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的原住民(族),除了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指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外,應再包括既存於台灣的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本判決也為原因案件原告所屬的西拉雅族和其他南島語系民族開啟憲法保障的大門,同時也設下3項認定指標,作為門檻,也就是必須具有「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以及「客觀歷史紀錄」。符合3項指標、既存於台灣的台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
原民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的原住民(族),除了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指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外,應再包括既存於台灣的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本判決也為原因案件原告所屬的西拉雅族和其他南島語系民族開啟憲法保障的大門,同時也設下3項認定指標,作為門檻,也就是必須具有「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以及「客觀歷史紀錄」。符合3項指標、既存於台灣的台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