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核安協議 明定緊急事故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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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核安協議 明定緊急事故通報
江陳7會昨天簽署兩岸核安協議,協議中明定任一方發生國際核安事件二級及二級以上或引發大眾關注事件,應通

江陳7會昨天簽署兩岸核安協議,協議中明定任一方發生國際核安事件二級及二級以上或引發大眾關注事件,應通報對方,並持續溝通;雙方核安主管人員每年至少舉行1次工作交流會議。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昨天在天津展開第7次兩會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在核電安全、事故緊急通報等領域合作。

在核電廠事故緊急通報部分,協議中明定任一方發生國際核安事件分級(INES)二級及二級以上或引發大眾關注的事件,應通報對方,並持續溝通及通報完整即時相關資訊。

協議明定,事故方如接獲對方查詢,應儘速給予回應與協助。雙方指定聯繫及事故通報的單位與人員,平時定期進行通報測試。

協議中也明定,核電廠事故通報內容包括事故電廠名稱、事故發生時間及可能原因、機組最新狀況、放射性物質外釋狀況、未來可能影響及進行評估的相關資料、已採取的防護措施等。

此外,協議還明定,事故方應積極協助確認對方人民在事故方受影響地區的安全情況,並提供必要協助。

協議合作範圍還包括核電安全法規與標準、核電安全分析與審查評估、核電安全監督方法、核電廠基本資訊、核安事件安全評估與運轉經驗回饋、核電廠老化管理、核電安全研究、核電廠環境輻射監測資訊、核電廠事故緊急應變及準備經驗、核電安全資訊公開經驗、雙方同意其他核電安全合作事項。

至於合作方式,雙方同意核安主管部門每年至少舉行1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雙方輪流主辦;推動人員參訪、舉辦研討會等交流活動;發生核電廠重要事件或緊急事故時,進行通報及資訊交換。

核安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核安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協議明定,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自核安協議生效後2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

江陳會簽署核安協議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協議生效。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