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參加東沙體驗營惹議 徐佳青坦承違反利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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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的兒子參加東沙島體驗營,被質疑享有特權。徐佳青表示,兒子具雙重國籍且長年在海外就學,符合僑青資格,活動也並非為兒子量身安排;但她坦承,因簽署涉及兒子的相關公文,未依規定迴避,確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已遭裁罰新台幣10萬元。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的兒子參加東沙島體驗營,被質疑享有特權。徐佳青今天表示,兒子具雙重國籍且長年在海外就學,符合僑青資格,活動也並非為兒子量身安排;但她坦承,因簽署涉及兒子的相關公文,未依規定迴避,確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已遭裁罰新台幣10萬元。
徐佳青今天接受網路節目「中午來開匯」主持人黃光芹專訪,首度較完整說明事件經過。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日前指控,徐佳青違法帶兒子前往屬軍事管制區的東沙島,並質疑因此導致僑委會相關同仁遭監察院調查。
對此,徐佳青表示,海洋委員會舉辦東沙體驗活動多年,僑委會也曾受邀參與,前3次都因報名人數不足未能成行,去年才首度順利組團。
她說,活動報名資格原本就限定為僑生及僑青,每團約20個名額。她的兒子具有雙重國籍,也已在美國就學多年,符合僑青資格,「不會因為我是委員長,他的身分就改變」。
徐佳青表示,當時活動原本有18人報名,其中3人後來沒有繳費,只剩15人,考量過去曾多次因人數不足無法成團,因此她致電兒子,希望兒子加入活動,以免這次再度無法成行。
她表示,兒子當時已安排其他行程並購買機票,她因此承諾自行負擔改票費用,才請兒子參加。徐佳青強調,整件事對她及兒子都沒有經濟利益,活動也並非為兒子特別安排。
徐佳青說,自己唯一必須承認的錯誤,是後續一份需送交國防部審查的相關公文涉及兒子,她卻親自簽署,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迴避。
她表示,當時同仁在晚間告知公文隔天就必須送出,她「一時心軟」簽了公文,但依照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只要涉及利害關係人,公職人員就應迴避,不應簽署相關文件。
徐佳青說,「那天晚上我一時心軟,就這樣犯了這個錯誤」,事後回頭看,不應該簽署那份公文,也不必因為擔心活動辦不成,而特別請兒子加入。
對於監察院調查情形,徐佳青表示,她上週五詢問監察院後才得知,相關文書早在7月3日就已寄送至戶籍地,但當時她人在國外,由社區管理人員代收後再交給家人;她7月20日返家時,家人並未告知此事,因此直到上週親自前往監察院閱卷,才完整了解案件內容。
她表示,監察院調查認定,相關活動並非她利用職權為兒子「因人設事」,但由於她簽署涉及利害關係人的公文,仍違反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規定,因此遭裁罰10萬元。
徐佳青說,目前罰款尚未繳納,因為自己直到上週閱卷後才確認相關內容。
她並強調,兒子的僑青資格、活動本身是否符合報名規定,與她簽署公文未依法迴避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前者並無資格不符問題,但後者她願意承認錯誤並負起相應責任。
徐佳青今天接受網路節目「中午來開匯」主持人黃光芹專訪,首度較完整說明事件經過。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日前指控,徐佳青違法帶兒子前往屬軍事管制區的東沙島,並質疑因此導致僑委會相關同仁遭監察院調查。
對此,徐佳青表示,海洋委員會舉辦東沙體驗活動多年,僑委會也曾受邀參與,前3次都因報名人數不足未能成行,去年才首度順利組團。
她說,活動報名資格原本就限定為僑生及僑青,每團約20個名額。她的兒子具有雙重國籍,也已在美國就學多年,符合僑青資格,「不會因為我是委員長,他的身分就改變」。
徐佳青表示,當時活動原本有18人報名,其中3人後來沒有繳費,只剩15人,考量過去曾多次因人數不足無法成團,因此她致電兒子,希望兒子加入活動,以免這次再度無法成行。
她表示,兒子當時已安排其他行程並購買機票,她因此承諾自行負擔改票費用,才請兒子參加。徐佳青強調,整件事對她及兒子都沒有經濟利益,活動也並非為兒子特別安排。
徐佳青說,自己唯一必須承認的錯誤,是後續一份需送交國防部審查的相關公文涉及兒子,她卻親自簽署,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迴避。
她表示,當時同仁在晚間告知公文隔天就必須送出,她「一時心軟」簽了公文,但依照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只要涉及利害關係人,公職人員就應迴避,不應簽署相關文件。
徐佳青說,「那天晚上我一時心軟,就這樣犯了這個錯誤」,事後回頭看,不應該簽署那份公文,也不必因為擔心活動辦不成,而特別請兒子加入。
對於監察院調查情形,徐佳青表示,她上週五詢問監察院後才得知,相關文書早在7月3日就已寄送至戶籍地,但當時她人在國外,由社區管理人員代收後再交給家人;她7月20日返家時,家人並未告知此事,因此直到上週親自前往監察院閱卷,才完整了解案件內容。
她表示,監察院調查認定,相關活動並非她利用職權為兒子「因人設事」,但由於她簽署涉及利害關係人的公文,仍違反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規定,因此遭裁罰10萬元。
徐佳青說,目前罰款尚未繳納,因為自己直到上週閱卷後才確認相關內容。
她並強調,兒子的僑青資格、活動本身是否符合報名規定,與她簽署公文未依法迴避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前者並無資格不符問題,但後者她願意承認錯誤並負起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