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林益世案判決不當提上訴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16日收到林益世案的正式判決書後,認定判決不當,今天提起上訴,將於上午11時召開記者
特偵:林益世案判決不當提上訴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16日收到林益世案的正式判決書後,認定判決不當,今天提起上訴,將於上午11時召開記者會說明上訴理由。
林益世被控在民國99年間擔任立委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民國101年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4月30日宣判,認定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林益世的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所以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
合議庭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在15日收受正式判決書,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則在16日收到正式判決書,特偵組召集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開會決議後,認定判決不當,今天正式提起上訴。
特偵:林益世藉選民服務謀私利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對林益世案今天提起上訴,檢方表示,「台灣不能成為民意代表藉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
台北地方法院4月底宣判,認定時任立法委員的林益世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
特偵組代理發言人張進豐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原判決變更起訴法條判決被告林益世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部分,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證據調查未盡等違法情形,決定提起上訴。
張進豐指出,原判決雖認賄賂罪「職務上之行為」應採實質影響力理論,但卻自行創設所謂「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及「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兩類型,明顯違背最高法院的判例及見解。
張進豐說,不明白合議庭為何會把實質影響力加入這麼多意見,創設新想法。張進豐舉例前總統陳水扁的二次金改案,以及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的買官案,最高法院見解都是具有「實質影響力」,換句話說,並非一定要公務員對公務機關,因此應適用林益世對中鋼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
張進豐說,原判決僅認定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卻未審酌立委對於公股企業也具監督及質詢的權限,明顯判決不當。
承辦林益世案的特偵組檢察官蔡鴻仁則說,「台灣不能成為民意代表藉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