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說明會登場 8名大法官「破冰合體」

生活新聞中心生活
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說明會登場 8名大法官「破冰合體」
憲法法庭今就兒少性侵案追訴權時效聲請案召開不公開說明會,在司法體系內部對憲法審判正當性爭議未歇之際,8名現任大法官首度在新年後全數出席,形成外界形容的破冰合體。
憲法法庭今就「兒少性侵案追訴權時效」聲請案召開不公開說明會,在司法體系內部對憲法審判正當性爭議未歇之際,8名現任大法官首度在新年後全數出席,形成外界形容的「破冰合體」。說明會歷時兩個多小時,超過6名大法官提問,圍繞追訴權時效設計、未成年被害人特殊處境、是否溯及既往及各國立法例等議題展開攻防。

本案核心,聚焦於《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是否在未成年性侵案件中違憲。聲請人之一為一名女性,她於民國85年至88年間、未滿14歲時遭堂哥性侵與強制猥褻,成年後於110年12月提告,卻因適用94年修法前《刑法》第80條規定,檢方認定追訴權最遲於108年間完成而不起訴,法院亦裁定駁回交付審判。她主張該規定侵害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並違反比例原則及性別平等保障,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除受理該案外,另併案審理9件相關聲請案。今天的說明會,除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席外,法務部列為關係機關,並邀請兩名學者擔任鑑定人,包括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柯耀程與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薛智仁。

值得關注的是,先前因憲法審判程序爭議而拒絕參與評議的3名大法官,此次也出席說明會並提問。回顧去年,憲法法庭曾就《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作成違憲判決,引發審判權正當性爭議,相關判決如「114年憲判字第1號」、「115年憲判字第1號」、「115年憲判字第2號」均由5名大法官評議作成,3名大法官未參與並提出不同意見書。此次8人同場,象徵性意義不言可喻——至少在形式上,最高憲法審判機關暫時站回同一個屋簷下。

訴訟代理人、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表示,大法官對於應強化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程序保障已有一定共識,但關鍵仍在於是否得溯及既往,救濟修法前、時效已完成的案件,目前尚未形成一致見解。

現行《刑法》第80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訴權為30年(不含致死結果者);3年以上10年以下者為20年;1年以上3年以下者為10年,原則自犯罪之日起算。94年修法前規定更短。聲請人主張,對於多數未成年性侵被害者而言,創傷壓力與羞恥感使其難以在時效內發聲,導致制度實質剝奪其訴訟權。

律師邱顯智指出,研究顯示兒童時期遭性侵者,平均需約24年才能鼓起勇氣揭露創傷;然而修法前的20年追訴期限,往往在被害人尚未準備好前即告終結。他直言,這不僅是技術性問題,而是「根本正義」的課題。

鑑定人意見亦呈現不同思考路徑。薛智仁認為,若時效設計過短,確實可能侵害被害人請求國家追訴的訴訟權;柯耀程則強調,問題未必在於年限長短,而在於起算點是否應自「知悉得提告」時開始,與律師團主張未成年應自成年或知悉權利時起算的方向相近。

本次說明會亦引發程序安排爭議。10名聲請人中有7人親自到庭,但被安排在獨立空間,無法直接發言;13名訴訟代理人共僅獲10分鐘陳述時間。律師團批評,這樣的程序難以讓倖存者真正被聽見,呼籲進行公開言詞辯論,納入兒童心理學、精神醫學等專業意見。

陪伴者「阿美」指出,性暴力倖存者面臨的最大障礙之一,是來自社會對被害人的質疑與羞辱氛圍,這種「二度傷害」讓她們多年無法開口。當討論聚焦於「是否人人都會延遲揭露」時,倖存者真正的處境反而被抽象化、技術化。

律師簡大為亦坦言,法律人難以僅憑法學理論判斷心理創傷歷程,憲法法庭應擴大專業參與,避免「象牙塔式」審判。

除釋憲程序外,行政院已提出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擬針對未成年性侵案調整追訴權規定。不過草案主要處理2005年修法後、時效尚未完成者的溯及問題,對於本案這類修法前即已完成時效的案件,仍待憲法法庭解答。

民間團體則提出六大訴求,包括全體大法官參與審議、公開言詞辯論、重視倖存者隱私、邀請多元專家鑑定、救濟舊法六個月告訴期問題,以及立院盡速修法,未成年不計入追訴權。

此案不僅關乎刑法技術設計,更觸及國家對兒少的保護義務與性別平權實踐。當法律以「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之人」為原則時,倖存者反問的是:她們多年失眠,何曾真正「睡著」?

未來,憲法法庭是否宣告相關規定違憲,並如何處理溯及既往與既判力問題,將牽動數十年來未竟的正義工程。這場攻防,表面是時效計算,實質則是社會是否願意承認:有些創傷,不會隨時間自動消失,而制度若過早關門,歷史只會在門外徘徊。

【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