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保母姊妹虐剴剴案二審辯論終結 115年1/27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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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姊妹虐待致死案件,台灣高等法院22日完成二審言詞辯論程序,歷時近9小時,合議庭諭知辯論終結,並訂於 115年1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宣判。
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遭控長期凌虐1歲男童「剴剴」致死案,二審今於台灣高等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庭,吸引民團與民眾到場關注,呼籲司法勿輕縱並推動「兒虐零容忍」相關制度與修法。庭前,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亦表示,社會對兒虐事件的痛心與憤怒可以理解,盼中央與地方政府強化兒少安置評估與跨部門介接機制,避免再有孩童受害。
本案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認定劉彩萱、劉若琳以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妨害自由並凌虐致死,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判處有期徒刑18年。檢方認為劉若琳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兩名被告亦對原判決全部上訴,全案由高院續行審理。
檢察官於二審論告指出,剴剴全身至少42處傷勢,且多為短期間密集造成、未及癒合,呈現「遍體鱗傷」狀態,並痛心表示從事相驗工作20多年,「沒有看過這麼慘的兒童相驗照片」。檢方並主張,劉若琳對劉彩萱的犯行不僅知情,還有評論、鼓吹與煽動情形,並在可阻止虐待時未加制止,反而參與行為,兩人共犯關係明確,一審認定並無違誤。
劉彩萱委任律師則否認「以虐取樂」的動機,主張本案是長期惡性循環導致失控,並提出剴剴交接時間短、未採漸進式交接,可能加重分離焦慮;也提及未獲充分風險資訊、保母處置能力不足等因素。辯方並主張部分指控(如餵食燒焦食物、部分傷勢來源)欠缺直接證據,認為一審在動機、手段及傷勢認定上有誤,請求撤銷或改判。
本次辯論庭亦因檢方以簡報回顧被害人受虐影像而引發爭議。審判長基於被害人隱私及旁聽規則,指示關閉庭內大螢幕,簡報僅供法官與檢辯查看,部分旁聽民眾不滿高聲抗議,法警隨即入庭維持秩序;審判長則重申「死者亦有隱私」,請旁聽民眾遵守法庭規範。
庭外亦有民團與民眾到場聲援,舉標語呼籲嚴懲加害者並推動制度補強。王婉諭表示,除關注判決結果,更期盼兒少保護與安置系統能更完善,特別是跨部門介接要「不漏接」,讓制度在評估、法規、執行等面向能承擔更多責任,避免兒虐悲劇再度發生。
高院本日言詞辯論庭在高度關注下進行,後續待法院訂定宣判日期。
本案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認定劉彩萱、劉若琳以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妨害自由並凌虐致死,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判處有期徒刑18年。檢方認為劉若琳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兩名被告亦對原判決全部上訴,全案由高院續行審理。
檢察官於二審論告指出,剴剴全身至少42處傷勢,且多為短期間密集造成、未及癒合,呈現「遍體鱗傷」狀態,並痛心表示從事相驗工作20多年,「沒有看過這麼慘的兒童相驗照片」。檢方並主張,劉若琳對劉彩萱的犯行不僅知情,還有評論、鼓吹與煽動情形,並在可阻止虐待時未加制止,反而參與行為,兩人共犯關係明確,一審認定並無違誤。
劉彩萱委任律師則否認「以虐取樂」的動機,主張本案是長期惡性循環導致失控,並提出剴剴交接時間短、未採漸進式交接,可能加重分離焦慮;也提及未獲充分風險資訊、保母處置能力不足等因素。辯方並主張部分指控(如餵食燒焦食物、部分傷勢來源)欠缺直接證據,認為一審在動機、手段及傷勢認定上有誤,請求撤銷或改判。
本次辯論庭亦因檢方以簡報回顧被害人受虐影像而引發爭議。審判長基於被害人隱私及旁聽規則,指示關閉庭內大螢幕,簡報僅供法官與檢辯查看,部分旁聽民眾不滿高聲抗議,法警隨即入庭維持秩序;審判長則重申「死者亦有隱私」,請旁聽民眾遵守法庭規範。
庭外亦有民團與民眾到場聲援,舉標語呼籲嚴懲加害者並推動制度補強。王婉諭表示,除關注判決結果,更期盼兒少保護與安置系統能更完善,特別是跨部門介接要「不漏接」,讓制度在評估、法規、執行等面向能承擔更多責任,避免兒虐悲劇再度發生。
高院本日言詞辯論庭在高度關注下進行,後續待法院訂定宣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