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副旅長何江忠裁定羈押
陸軍下士洪仲丘同袍劉烜揚今天上午到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出庭。他說,連上的范佐憲早就該聲押了,就算今天聲
洪仲丘案 軍檢傳陳以人范佐憲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今天傳訊洪仲丘案關鍵人物士官長陳以人、上士范佐憲,和審核處分案的主官542旅旅部連連長徐信正少校,還有前醫官呂孟穎與退伍士兵劉烜揚,釐清案情。
陸軍下士洪仲丘退伍前疑遭管教不當致死,事發至今14天,洪仲丘所屬單位542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涉嫌利用職權施壓洪仲丘處分,昨天遭到羈押,是洪案首度裁定羈押的涉案人員。
國防部公布洪案行政調查報告直指洪仲丘送悔過(禁閉)程序不當,原因竟然是「洪仲丘可能快退伍,要趁退伍前趕快關禁閉(悔過)」。洪仲丘家屬與同袍也質疑陳以人、范佐憲故意惡整洪仲丘。
高軍檢上午傳喚陳以人、范佐憲兩人,以及審核洪仲丘處分的主官徐信正說明,要釐清案情。外傳陳以人、范佐憲及蘭指部本部連中士班長陳毅勳等3人最快今天會被聲押,軍檢對此不表示意見。
高軍檢上午也傳喚洪仲丘同袍士兵劉烜揚,請他協助釐清相關問題。
剛從542旅退伍的劉烜揚今天以證人身分出庭。對外傳何江忠曾直接打電話給洪仲丘直屬長官、542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中尉說「如果不關他(洪仲丘),我就關你」,劉烜揚受訪表示,他確實親耳聽連長這樣說過。
劉烜揚還指出,洪仲丘必須要經常押車外出保養車輛,連上2名士官長陳以人和范佐憲認為洪仲丘「過得太爽」,最後在洪仲丘退伍前發現他帶照相手機進入部隊,所有新仇舊恨加總,兩名士官長想給洪仲丘「一點教訓」,才會煽動副旅長,沒有依照體檢程序,不到半天就把人送進禁閉室。
另外,洪家上午出席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舉行的記者會,要求國防部給洪仲丘一個真相。洪家律師提出調閱行政調查報告過程、還原監視器畫面、第三方介入組成調查團,以及軍檢調查透明化等多項要求。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長張玉龍少將對此表示,若不影響軍檢偵辦,洪家可申請閱覽行政調查卷證。
出席記者會的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少將強調,軍方不會排除任何一種說法跟證據,但刑事責任講求有憑有據,如果家屬、媒體認為有什麼證據,送到軍檢這裡來,軍方絕對不會做湮滅證據的事。
洪家在記者會後步行到監察院陳情,對於洪案引發社會極大關注,監察委員李復甸對家屬表示,多名監委對洪仲丘案已申請自動調查,將查清本案的行政責任,必要時也會到案發現場勘查。
洪仲丘案副旅長何江忠裁定羈押
高軍檢昨天針對役男洪仲丘所屬單位542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利用職權涉嫌「職權妨害自由」等3項罪名,向法院聲請羈押。
國防部15日晚間召開記者會公布陸軍「六軍團裝甲542旅洪仲丘下士禁閉室悔過期間死亡案」行政調查報告,最高軍事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少將說明偵辦進度指出,證據顯示542旅有高階軍官施壓禁閉(悔過)處分加速處理。
洪仲丘舅舅指稱何江忠曾直接打電話給洪仲丘直屬長官542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中尉說「如果不關他,我就關你」。
軍方人士表示,若利用職權進行不法情事,恐觸犯普通刑法第302條妨害行動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最重可量刑加重刑期1/2。
高軍檢偵辦本案,認為何江忠涉嫌「職權妨害自由」、「職權強制」、「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等3項罪名,認為何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
針對洪案,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已組成專案小組,校級、將級軍官涉案,由高等軍事檢察署調查,尉級以下軍士官兵由北部地方軍檢署調查。由於何江忠階級是上校,因此由高軍檢負責調查。
何江忠與所聘律師昨晚已被通知今早出席聲押庭。
洪仲丘案 軍檢不排除再聲押
義務役男洪仲丘死亡案,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昨天說,未來任何涉案被告,只要有證據,檢察官會慎重考量做強制處分。
陸軍542旅下士洪仲丘禁閉室悔過期間死亡,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亭妃昨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少將、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周志仁等出席。
陳亭妃在會中表示,受害者家屬沒辦法了解軍方會辦到什麼程度,偵查不公開讓他們更忐忑不安,目前已到副旅長層級,但是否只到副旅長,外界需要真相,也很擔心是共犯結構,案發已十多天,沒收押涉案關係人可能會發生串供情形。
曹金生說,羈押是偵查作為中一項考量,但對被告羈押須有法定要件,也就是要有證據,秉持原則是「勿枉勿縱、有憑有據」,未來任何涉案被告,不管層級多高,只要有證據顯示符合法定要件,檢察官一定會慎重考量,做強制處分。此外,報告到庭一定是隔離訊問,絕不容許發生串供情形。
高軍檢上午以542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疑涉「職權妨害自由」、「職權強制」及「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等3項罪名,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高等軍事法院裁定542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羈押。
陸海空軍刑法規定,長官對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