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3年訴願案1892件 加班費、非法僱用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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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3年訴願案1892件 加班費、非法僱用最多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6日說明113年訴願案件統計,新收訴願案件共計1892件,其中以勞基法、就業服務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前3大類,主要訴願類型為加班費以及非法僱用外國人。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權,並防止行政機關濫權損及民眾權益,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今(6)日公布113年度勞動行政事務訴願統計資料。去年共新收1,892件訴願案件,主要集中於《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範,其中尤以加班費與非法聘僱外國人等爭議為大宗。

勞動部指出,113年新收訴願案件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加班費爭議)達477件最多,其次為《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非法僱用外國人)共281件,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雇主未依規定調整提繳工資)210件,三者合計占總案件逾五成,顯示勞工薪資與就業保障依然是勞資爭議主軸。

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度共辦結訴願案件2,008件,其中包含駁回、撤銷原處分、或由訴願人自行撤回等案件共計1,699件,占整體辦結案件的84.61%。另有309件因程序不符、逾期提出等原因被決定「不受理」,占辦結總量的15.39%。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特別提醒,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須於接獲處分書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該30日為「曆日計算」,不扣除週末或國定假日,除非最後一日適逢假期,才得順延至次一個工作日。然而統計顯示,仍有多達70件訴願因超過期限或未依規定補件而不被受理,占不受理案件約四分之一,反映部分民眾對法定期限認知仍有落差。

舉例來說,若民眾於1月15日收到處分書,則提起訴願期限自1月16日開始起算,至2月14日止;若2月14日為國定假期,則可順延至2月15日。唯此30日期限指「機關收件日」,並非民眾寄出訴願書的日子,民眾切勿混淆,以免喪失救濟權利。

為提升訴願便利性並降低逾期風險,勞動部也呼籲民眾善用「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https://appealweb.mol.gov.tw/)先行聲明訴願,以保障自身權益。使用平台須完整填寫姓名、聯絡地址、原處分機關及字號等資訊。須注意的是,線上聲明僅為暫時性程序,仍須於通知期限內補交正式書面簽名或蓋章訴願書,始符合訴願法程序規定。

勞動部強調,訴願制度是維護勞工權益的關鍵救濟機制,未來將持續透過統計分析與制度宣導,提升勞動行政透明度與民眾法治意識,確保每位勞工面對不當處分時,皆能有效行使訴願權利。

【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