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行「都更」卡關?專家出來說分明,中藥到底怎麼管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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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行「都更」卡關?專家出來說分明,中藥到底怎麼管才對!
中藥材調劑和食補大不同 面對中藥店世代更迭,如何在使用中藥材與兼顧民眾健康的同時,促進中藥產業的創新與發展,應與時俱進。
沈麗娟教授很直接地說,政府公告解釋令,不宜與母法相牴觸,政府出解釋令,本來就不能跟法律規定打架,這是最基本的道理。但是這個「318解釋令」卻被發現跟《藥事法》裡面的第28條規定衝突了。她解釋說,根據《藥事法》第28條第2項,買賣中藥(材)的店家,還是得請「有專業」的中醫師、藥師或藥劑生在店裡管著,才能買賣中藥。所以就算「318解釋令」說了買賣中藥的店,需要什麼條件的人才可以當老闆,那些新開的中藥店,還是得找專業的人來管理才行。

而且《藥事法》後段,103條的訂定就是要讓民國82年2月5日以前就在開中藥店的人,可以「繼續」賣中藥。條文文字都清楚寫著「繼續經營」,那當然就不會有新的中藥店跑出來啦,這在當時修法開會時,都紀錄得很清楚。所以她覺得,「318解釋令」根本就跟當初立法的原意不一樣。

沈麗娟教授更進一步說,就算衛福部不看過去的歷史,「經營」這兩個字,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也不包括公司裡的員工。她舉個例子,如果以後中藥相關科系畢業的學生,在中藥行工作了一年,想自己開新的中藥店,這些畢業生其實並不是店的「經營者」,就不符合第103條「繼續經營」的規定。這樣一來,「318解釋令」不只可能違法,也達不到它本來想達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