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港澳發展淺析
近幾個月來香港的政改諮詢過程中,引發了社民連和公民黨合作(社公聯盟)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提出「
近幾個月來香港的政改諮詢過程中,引發了社民連和公民黨合作(社公聯盟)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提出「盡快實現雙普選,廢除功能組別」的訴求;希冀透過立法會議員的總辭與補選,讓香港民眾重新省思香港民主化進程的發展,也進一步落實「港人治港」的理念。而這樣的行為卻引發了諸多的討論,部份意見認為這將挑戰當前中共所定下的「一國兩制」遊戲規則,因此港澳辦和中聯辦馬上發表聲明,高調表明了北京反對的立場。面對香港如火如荼的民主運動,台灣應該表達關心,但更值得關注的是,在中共國家制度以及「一國兩制」模式的實際運作下,港澳到底存在怎樣的身份與權力。
由於中共在1997與1999年又分別收回了香港與澳門兩個地區,並成立兩個有別於中共政府體制下的「特別行政區」,這種獨特的體制與其運作模式引起廣大關注。一般外界對中共「一國兩制」模式的理解多停留在中國大陸各地行政區(包括各自治區)實行的是社會主義,而香港和澳門則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從國家政治運作的權力結構來看,共產黨國家的地方制度,主要是「分治」而非「分權」;換言之,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代理機關,實際上是國家各級行政體系的組成部份,獨立性的空間甚小,只對一些小事可以自行決定,其他幾乎完全受上級中央的計畫控制。而中共自一九四九年建立政權以來,隨即實行中央的集權專制領導,因此在中共政權本質上,中央與地方之間不會發生、也不可能產生問題,不論港澳特區有多特別、與中央的關係如何變化,都是在「一國」之下的從屬關係,「兩制」施行只是因應時空環境的過渡選擇,隨著大陸不斷的成長變化,最終仍將走向「一制」。
根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第十二條都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而港、澳特別行政區擁有地方自治的權力應無可置疑(如同自治區);但根據「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中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港、澳「特別行政區」依「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由此可以發現,因為中共是採單一制結構形式的政體,港澳地區所有的權力均來自於中共政府根據其《憲法》第31條所制訂的《基本法》,具體地把各種權力授權給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行使。按此安排,港澳地區是沒有「剩餘權力」的,即中央授權多少就是多少,若有不足才向中央政府申請增加授權,而這樣的安排被稱為「鳥籠權力」,或許並不過分。
如果「一國兩制」是為台灣量身訂做的運作模式,那從港澳的實踐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其理念在台灣是毫無市場的,以台灣當前擁有的現況怎會願意限制自己去屈就這樣的身分與權力地位。更何況,從當前港澳地區的發展現狀不難看出,隨著經濟持續成長、市民教育程度的提高、公民社會逐步成型、對民主化要求的提高等因素,「一國兩制」在運作上將遭受越來越多的挑戰。或許,中共在引領國家快速成長之際,也要回過頭來省思,當前在港澳發生的,未來在內地又何嘗不會發生,若不改變思維提早因應準備,這挑戰還大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