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課徵基準出爐 六都稅率3.2%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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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將於明年5月正式開徵,財政部16日公布課徵基準草案,主要分為直轄市、非直轄市2組課徵,針對不屬於繼承共有、也沒有出租做有效利用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六都適用稅率3.2%起跳、非六都2.6%起跳。
綜合報導,囤房稅2.0將於明年5月正式開徵,財政部16日公布課徵基準草案,主要分為直轄市、非直轄市2組課徵,針對不屬於繼承共有、也沒有出租做有效利用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六都適用稅率3.2%起跳、非六都2.6%起跳。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其中「自住」全國限3戶,立法院會去年三讀通過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非自住」住家房屋稅將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原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共有、建商餘屋。
房屋稅明定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排除豪宅)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將享房屋稅率1.2%降至1%的優惠,但特定房屋除外,預估將享優惠稅率戶數共312萬5533戶,不適用戶數共2萬6592戶;換言之,全台單一自住房屋中,超過99%可適用較低稅率,合計減稅利益約新台幣23.6億元。
根據草案,針對不屬於繼承共有、也沒有出租做有效利用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台22縣市分為2組課徵基準,六都直轄市為第1組,其餘縣市為第2組。
在六都若有2戶以內,適用稅率3.2%;持有3至4戶,稅率3.8%;擁有5至6戶,稅率4.2%;持有7戶以上,稅率將達4.8%。若在非直轄市,持有1戶適用稅率2.6%;2至4戶稅率3.2%;5至6戶稅率3.8%;7戶以上稅率4.8%。
此外,針對出租或繼承共有房屋,全台22縣市適用同一種課徵基準,4戶以內適用稅率1.5%;5至6戶稅率2%;7戶以上稅率2.4%。
根據草案,1年內餘屋適用稅率2%;超過1年、未滿2年餘屋適用稅率2.4%;超過2年、4年以內餘屋適用稅率3.6%;超過4年、未滿5年適用稅率4.2%;超過5年餘屋則將被課徵上限稅率4.8%。
據財政部網站新聞,配合本(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房屋稅差別稅率2.0相關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財政部研訂本條例授權公告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下稱現值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下稱稅率基準),於本年2月16日預告該2基準草案。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該部公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為辦理本條例授權公告之現值基準及稅率基準,該部業2次邀集各地方稅稽徵機關開會研商,充分溝通,凝聚共識。經參酌各該機關所提建議,擬具2基準草案,重點如下:
一、現值基準
(一)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所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認定方式如下:
以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內前一期房屋稅定期開徵,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戶房屋,且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4項前段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規定要件者,按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直轄市、新竹縣(市)取第1%戶,其他縣市取第0.3%戶(均取整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
(二)效益分析及稅收影響數
本基準訂定方式簡單明瞭,符合本條例排除高價住宅適用之立法意旨。倘各地方政府均參考該基準訂定轄內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預估適用房屋稅1%優惠稅率戶數共3,125,533戶,不適用戶數共26,592戶【直轄市及新竹縣(市)計24,485戶,其他縣市計2,107戶】,減稅利益約新臺幣(下同)23.6億元。
二、稅率基準
(一)本基準按以下3類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別訂定稅率級距及稅率:
1、第1類房屋(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之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全國各縣(市)一律按房屋戶數分3級稅率級距。第1級【4戶以內】稅率1.5%、第2級【5戶至6戶】稅率2.0%、第3級【7戶以上】稅率2.4%。
2、第2類房屋(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2年以內)
全國各縣(市)一律按起造人持有年限適用相應稅率,分2級稅率級距。第1級【1年以內】稅率2.0%、第2級【超過1年,2年以內】稅率2.4%。
3、第3類(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住家用房屋,即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及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超過2年之餘屋)
(1)第3.1小類房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超過2年)
同第2類房屋,一律按起造人持有年限適用相應稅率,分3級稅率級距,持有年限越長,稅率越高。第1級【超過2年,4年以內】稅率3.6%,第2級【超過4年,5年以內】稅率4.2%、第3級【超過5年】稅率4.8%。
(2)第3.2小類房屋(第3.1小類房屋以外房屋)
分直轄市及非直轄市2組,各組均按房屋戶數分4級稅率級距,非直轄市組之戶數及稅率較直轄市組寬鬆;另各組之起始稅率(即3.2%、2.6%)均高於第1類房屋之最高稅率(即2.4%)。
(二)效益分析及稅收影響數
1、效益分析
(1)第1類房屋稅率基準,可強化鼓勵多屋族將空(閒)置房屋轉出租之政策效果,提升租賃市場透明度,同時出租房屋稅稅負不增反減,不會發生房東將房屋稅稅負轉嫁給房客情形,希望讓房客租得到好屋。
(2)第2類及第3.1小類起造人適用之稅率基準,按起造人持有年限適用相應稅率,提供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適用較低稅率,超過2年之餘屋,則適用較高稅率(3.6%至4.8%),並按持有年限訂定差別稅率,鼓勵建商快逾2年時視市場情況及衡酌將負擔之房屋稅稅負,調整售價加速出售,透過房屋市場價穩量增,希望讓購屋者能買到好屋。
(3)第3.2小類其他房屋適用之稅率基準分直轄市及非直轄市2組,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之住家用房屋納稅義務人加重其房屋稅負擔(直轄市稅率至少3.2%),除具空屋稅效果,並兼顧實務上房屋持有人持有坐落偏鄉地區不易出租或故鄉祖厝之1戶非自住房屋情形(該戶稅率酌降為2.6%)。
2、倘各地方政府均參考本基準訂定轄內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預估稅收增加約40.92億元。
財政部表示,上述2基準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本年2月17日至3月18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參酌各方意見後,儘速公告,供各地方政府辦理後續房屋稅相關自治法規參考,使房屋稅差別稅率2.0順利於本年7月1日施行。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其中「自住」全國限3戶,立法院會去年三讀通過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非自住」住家房屋稅將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原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共有、建商餘屋。
房屋稅明定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排除豪宅)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將享房屋稅率1.2%降至1%的優惠,但特定房屋除外,預估將享優惠稅率戶數共312萬5533戶,不適用戶數共2萬6592戶;換言之,全台單一自住房屋中,超過99%可適用較低稅率,合計減稅利益約新台幣23.6億元。
根據草案,針對不屬於繼承共有、也沒有出租做有效利用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台22縣市分為2組課徵基準,六都直轄市為第1組,其餘縣市為第2組。
在六都若有2戶以內,適用稅率3.2%;持有3至4戶,稅率3.8%;擁有5至6戶,稅率4.2%;持有7戶以上,稅率將達4.8%。若在非直轄市,持有1戶適用稅率2.6%;2至4戶稅率3.2%;5至6戶稅率3.8%;7戶以上稅率4.8%。
此外,針對出租或繼承共有房屋,全台22縣市適用同一種課徵基準,4戶以內適用稅率1.5%;5至6戶稅率2%;7戶以上稅率2.4%。
根據草案,1年內餘屋適用稅率2%;超過1年、未滿2年餘屋適用稅率2.4%;超過2年、4年以內餘屋適用稅率3.6%;超過4年、未滿5年適用稅率4.2%;超過5年餘屋則將被課徵上限稅率4.8%。
據財政部網站新聞,配合本(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房屋稅差別稅率2.0相關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財政部研訂本條例授權公告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下稱現值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下稱稅率基準),於本年2月16日預告該2基準草案。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該部公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為辦理本條例授權公告之現值基準及稅率基準,該部業2次邀集各地方稅稽徵機關開會研商,充分溝通,凝聚共識。經參酌各該機關所提建議,擬具2基準草案,重點如下:
一、現值基準
(一)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所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認定方式如下:
以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內前一期房屋稅定期開徵,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戶房屋,且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4項前段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規定要件者,按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直轄市、新竹縣(市)取第1%戶,其他縣市取第0.3%戶(均取整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
(二)效益分析及稅收影響數
本基準訂定方式簡單明瞭,符合本條例排除高價住宅適用之立法意旨。倘各地方政府均參考該基準訂定轄內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預估適用房屋稅1%優惠稅率戶數共3,125,533戶,不適用戶數共26,592戶【直轄市及新竹縣(市)計24,485戶,其他縣市計2,107戶】,減稅利益約新臺幣(下同)23.6億元。
二、稅率基準
(一)本基準按以下3類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別訂定稅率級距及稅率:
1、第1類房屋(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之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全國各縣(市)一律按房屋戶數分3級稅率級距。第1級【4戶以內】稅率1.5%、第2級【5戶至6戶】稅率2.0%、第3級【7戶以上】稅率2.4%。
2、第2類房屋(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2年以內)
全國各縣(市)一律按起造人持有年限適用相應稅率,分2級稅率級距。第1級【1年以內】稅率2.0%、第2級【超過1年,2年以內】稅率2.4%。
3、第3類(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住家用房屋,即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及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超過2年之餘屋)
(1)第3.1小類房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超過2年)
同第2類房屋,一律按起造人持有年限適用相應稅率,分3級稅率級距,持有年限越長,稅率越高。第1級【超過2年,4年以內】稅率3.6%,第2級【超過4年,5年以內】稅率4.2%、第3級【超過5年】稅率4.8%。
(2)第3.2小類房屋(第3.1小類房屋以外房屋)
分直轄市及非直轄市2組,各組均按房屋戶數分4級稅率級距,非直轄市組之戶數及稅率較直轄市組寬鬆;另各組之起始稅率(即3.2%、2.6%)均高於第1類房屋之最高稅率(即2.4%)。
(二)效益分析及稅收影響數
1、效益分析
(1)第1類房屋稅率基準,可強化鼓勵多屋族將空(閒)置房屋轉出租之政策效果,提升租賃市場透明度,同時出租房屋稅稅負不增反減,不會發生房東將房屋稅稅負轉嫁給房客情形,希望讓房客租得到好屋。
(2)第2類及第3.1小類起造人適用之稅率基準,按起造人持有年限適用相應稅率,提供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適用較低稅率,超過2年之餘屋,則適用較高稅率(3.6%至4.8%),並按持有年限訂定差別稅率,鼓勵建商快逾2年時視市場情況及衡酌將負擔之房屋稅稅負,調整售價加速出售,透過房屋市場價穩量增,希望讓購屋者能買到好屋。
(3)第3.2小類其他房屋適用之稅率基準分直轄市及非直轄市2組,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之住家用房屋納稅義務人加重其房屋稅負擔(直轄市稅率至少3.2%),除具空屋稅效果,並兼顧實務上房屋持有人持有坐落偏鄉地區不易出租或故鄉祖厝之1戶非自住房屋情形(該戶稅率酌降為2.6%)。
2、倘各地方政府均參考本基準訂定轄內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預估稅收增加約40.92億元。
財政部表示,上述2基準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本年2月17日至3月18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參酌各方意見後,儘速公告,供各地方政府辦理後續房屋稅相關自治法規參考,使房屋稅差別稅率2.0順利於本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