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麗偷拍案常如山抗告盼和解 遭駁回羈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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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麗偷拍案常如山抗告盼和解 遭駁回羈押確定
愛爾麗診所涉偷拍,總裁常如山被起訴,移審新北地院不服遭羈押禁見提抗告,稱會面對司法,但羈押使其難與被害人談和解。高院認為和解可由律師或其他主管處理,駁回抗告確定。
愛爾麗醫美集團涉嫌在多家診所診間裝設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針孔攝影設備,偷拍消費者更衣及裸露身體等私密畫面,新北地檢署日前依無故攝錄性影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164項罪名起訴集團總裁常如山等人,並對常如山具體求處14年以上重刑。案件移審新北地方法院後,法院裁定常如山、特助張元齡及監視設備商謝金亨羈押禁見3個月。常如山不服提起抗告,主張希望交保與被害人協商和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仍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裁定駁回抗告,羈押禁見確定。

高院指出,依檢方起訴內容,常如山涉嫌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等罪,屬法定本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本案被害人高達99人,其中包括4名未成年人,涉及無故攝錄性影像及非公開活動逾百件,犯罪情節重大,檢方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因此現階段仍有羈押必要。

常如山於抗告中表示,監視設備的採購、安裝位置及鏡頭朝向並非由他親自處理,自己也未曾觀看監視器畫面,裝設監視設備是基於診所內部管理、保存醫療糾紛事證及安全需求,屬於業界慣例,並非為滿足個人私慾。他並強調,影像未曾外流,也未另行備份,案發後已深刻檢討公司內控與法遵制度,願坦然面對司法,承擔民、刑事責任,希望能與被害人協商和解。

此外,常如山也以長期投入公益作為抗告理由之一,表示多年來曾捐贈消防車、救護車、救生船艇,投入弱勢、偏鄉及警政反詐等公益工作,認為自身素行良好,羈押已過度限制其人身自由及訴訟防禦權,也使其難以親自與被害人洽談和解,因此請求法院撤銷羈押裁定,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

不過,高院認為,是否長期從事公益與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無必然關聯,捐贈消防及救護設備等公益事蹟,也不足以作為撤銷羈押的理由。至於和解部分,法院指出,可由辯護律師或愛爾麗集團其他主管代為處理,並非一定須由常如山親自出面,因此難認羈押將影響和解進行。

高院指出,依卷證資料,常如山身為愛爾麗集團實際負責人,對診所及員工具有高度掌控能力,且檢方調查認定,案發後常如山與總經理劉貞華、特助張元齡涉嫌指示監視設備商謝金亨拆除雙北、桃園及台中等分店監視設備,已有湮滅證據之虞。此外,常如山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對監視設備採購、鏡頭設置位置及自身參與程度等重要情節,說法仍與其他共犯及證人供述有所出入,難認已無勾串共犯、證人或影響證據的可能。

法院也表示,常如山主張未曾觀看或散布偷拍影像,但相關罪名成立並不以實際觀看或散布影像為要件;至於是否親自指示裝設偽裝式監視器、裝設目的及涉案程度,仍屬本案後續實體審理應釐清事項,並非判斷是否羈押的依據。

本案源於今年5月,一名女性消費者前往愛爾麗新北板橋店接受醫美療程時,意外發現診間內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針孔攝影機,案件曝光後,檢警陸續搜索多家分店。檢方查出,自2019年至2025年間,愛爾麗旗下台北、新北及台中共7家分店涉嫌在診間裝設偷拍設備,竊錄消費者更衣及裸露身體等私密畫面,共有99名被害人,其中4人為未成年。新北地檢署日前依無故攝錄性影像、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湮滅證據等罪起訴常如山等7人,全案後續將由法院進一步審理。

【圖片來源:翻攝自台灣高等法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