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來信違反著作權法?

生活
法令多如牛毛,文字原本難解,加上愈是新制修定的法律文字愈是又臭又長,一般人不太接觸也不易弄通,始得原

法令多如牛毛,文字原本難解,加上愈是新制修定的法律文字愈是又臭又長,一般人不太接觸也不易弄通,始得原本好意的「法」治變成懂「法」知「法」的人「治」不懂「法」不熟「法」的人。

法令本已難懂難通,再加上法官自由心證無法得知其何以如此「裁」如此「量」,就經常發生與一般民眾法律感情不符的判決,說白話一點,民眾覺得是「恐龍」法官的「火星」判決。

給我的信和紙條還有著作權?

我是一般老百姓,當然也是經常看不懂、想不通、參不透判決的心證。2015年9月17日聯合報登了一則新聞,我又看不懂了。報導略以,陳男2011年10月15日在苓雅區大遠百誠品書店把寫著「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紙條,丟入洪女背包,洪女返家發現,寫信詢問陳是誰?陳男自稱「小帥帥」,並詢問洪女年齡、住址等個人資訊,洪女拒答,陳男回信辱罵洪女「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

洪女不滿陳的行為,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公布陳寫的紙條、雙方電子郵件和書店監視器畫面,吸引網友討論。陳男得知後,開始控告洪女:

一、告洪女公然侮辱,一審、二審法官都認為洪女描述經歷,無公然侮辱犯意,判無罪定讞。

二、陳男心有不甘,再告洪女在網路公開他寫的紙條及信件內容,藉此賺取網站虛擬貨幣「批幣」,侵害他的著作權,求償十萬元,並要求洪女刪除貼文。

高雄地院法官心證認為:

一、陳某給洪女的電子信件具有著作權,洪女若要披露陳丟紙條的事,無需公布往來郵件內容,難認定為「合理使用」;

二、電子信件屬尚未發表的公開著作,陳男對電郵及紙條內容擁有著作權,洪女的作法侵害陳男的著作權之人格權,須賠償。

三、判決:判洪女賠一萬一千元。全案可上訴。

洪女說,她公布陳的紙條和信件,是要提醒網友注意防範,屬「合理使用」範圍,沒想到竟會被判違反著作權法;還未決定是否上訴。

給我的不是我的?

看吧!法令適用真是「萬底深坑」(萬丈深淵),陳男主動獻上的紙條和信件,陳男對紙條和信件的所有權應該已經移轉給洪女了吧,怎麼陳男對於獻給洪女的東西還擁有所有權呢?

一、民法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如洪女取得紙條和信件所有權,是民法第765條規範之所有權,則洪女依法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

如果陳男丟紙條和寄信之行為將之解釋為"贈與",則除非陳男在"贈與"紙條和信件時有「附有負擔」,要求洪女不得公開,否則洪女如何處置信件和紙條干陳男何事?

不過法官似乎並不認為可以適用民法所有權的規定,而要適用著作權法來懲罰洪女對所有權的自由使用權。

這是粗鄙無文的我搞不懂的地方。

二、著作權法

「『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的紙條和「辱罵洪女『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的信有著作權?

雖然著作權與生活息息相關,但它是人類腦筋憑空創出來的權利,一般人很難直接理解其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我當然也不懂,只能翻翻法條,望文生義,粗解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陳男的「『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的紙條和「辱罵洪女『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的信,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還是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總得歸類其中一個,才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如果不能歸屬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然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就沒有著作權法適用的問題。

不過,因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判決認定洪女侵害陳男的著作權之人格權,顯然法官認為陳男「『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的紙條和「辱罵洪女『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的信,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這就是粗鄙無文的我搞不懂的地方。又我不知道被法官認可的這種「著作」,在申請著作權登記時,審核但位是否真的會核給著作權?

(二)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格權:法官判決認為電子信件屬尚未發表的公開著作,擁有著作權,洪女的作法侵害陳的著作權人格,須賠償。似乎認為洪女侵害陳男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5條)。

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5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其中第1款規定,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陳男將其「『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的紙條和「辱罵洪女『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的信兩項著作物給洪女,其著作財產權以所有權移轉的方式,讓與洪女,除非其附有但書表示不同意公開發表,否則依法律規定,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何以認定洪女侵害陳男著作人格權,這就是粗鄙無文的我搞不懂的地方。

2、著作財產權之合理利用: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洪女若要披露陳丟紙條的事,無需公布往來郵件內容,難認定為「合理使用」,因而判定其侵害陳男著作權。

(1)前面已對陳男紙條及信件是否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提出質疑,並退一步認為即使確屬「著作」,陳男丟紙條及寄信給洪女已明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讓與,但在此不再論述,只評述法官認為公布往來郵件內容,難認定為「合理使用」。

(2)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重製其著作、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專有公開演出語文著作、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專有出租其著作。

退一萬步來說,法官真的認為陳男「『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的紙條和「辱罵洪女『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的信是著作,請問,陳男是否舉證洪女侵犯哪一項著作財產權?

(3)著作權法有關著作的合法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甲)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乙)著作之性質。

(丙)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首先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洪女若要披露陳丟紙條的事,無需公布往來郵件內容,難認定為「合理使用」。我相信法官可能生活純樸、來往皆良民,又或許法官不了解今日社會目前充滿斷章取義、竄改變造、扭曲造假的現象。洪女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批評,如不公布陳寫的紙條、雙方電子郵件,誰知道洪女是不是「斷章取義、竄改變造、扭曲造假」呢?

粗鄙不文的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這樣不是合理利用。

其次,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明定在判斷是否合理使用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請問高雄地院的承審法官,本案的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什麼?本案的著作性質是什麼?本案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是什麼?

為什麼高雄地院的法官可以得出洪女為了證明自己所陳述的「在高雄遇到神經病」,而使用陳男給她的紙條和郵件不是合理利用這樣的心證?為什麼可以如此勇敢的作出被罵的人要給罵人的人一萬一千元這樣的判決?

粗鄙不文的我真的不了解。

結語

台灣法律教育真的很成功,像這樣的事情可以從101年開始打官司,先打一審公然侮辱罪官司,輸了再上訴第二審,又輸了,重起爐灶告侵害著作權。法官也可以開明的認定「『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的紙條和「辱罵洪女『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的郵件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粗鄙無文的我真的搞不懂,台灣的法治真的是這樣治的?!

本文經醉夢Horace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作者 醉夢Horace】 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