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中法案 可能違憲
馬政府推動親中修法,立法院2010年4月23日議事日程第二十一案,即(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
馬政府推動親中修法,立法院2010年4月23日議事日程第二十一案,即(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然此條文規定,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或團體,在台灣取得之收入或所得,就其營業稅或所得稅的優惠辦法,由行政機關訂之。換言之,中國公司在台經商將不在適用台灣一般法律,而是適用馬政府另外的優惠辦法,除有違憲之虞,亦有「偷渡主權」之嫌。
租稅規範在我國如何形成?
我國憲法第十九條明文「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釋字第六五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今馬政府試圖修法為中國商人開啟減稅、免稅之後門,以法律空泛授權由獨大的行政權為之,恐違反上開大法官解釋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另外,大法官釋字第六七四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規定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解釋參照)。」,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之2空泛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或團體,在台灣取得之收入或所得,就其營業稅或所得稅訂定優惠辦法,將導致法律解釋浮濫化、立法監督空洞化,而難符合前開大法官釋字第六七四號解釋的期待。
馬政府真的保護本土產業?捍衛主權?
我國對外(包括對中國)之貿易,涉及關稅主權,馬政府若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授權,將可以營業稅、所得稅的減免,作為中國商人進出口關稅之優惠,實質掏空關稅主權,即未經公投程序的變相「偷渡主權」。又台灣本土商人繳交營業稅或所得稅,適用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卻開了個洞,讓馬政府得以優惠稅率特別保障中國商人,而規避了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的適用,也逃避了具有象徵民意的國會監督,如此,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而犧牲了本土產業的權益!
在怎麼親中,還是要守法吧!
馬政府政策上雖執意親中,然亦應遵守基本之憲法與法律規範,既然我國憲法第十九條已明文「租稅法律主義」,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五七號、第六七四號等解釋也闡述其內涵,則號稱「依法行政」的馬總統,於推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怎能不尊重司法而游走在憲法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