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售地損失4億 吳乃仁、洪奇昌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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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因台糖售地弊案被判刑9月定讞,已入監服刑,台糖另向吳乃仁、前立委洪奇昌和春龍開發公
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因台糖售地弊案被判刑9月定讞,已入監服刑,台糖另向吳乃仁、前立委洪奇昌和春龍開發公司等求償4億餘元,台中地院今認定台糖向吳乃仁求償部分,因時效消滅而免賠,洪奇昌部分因有關說無共謀也免賠,最後僅春龍公司和其負責人潘忠豪要賠償台糖損失5千7百餘萬元。
蘋果日報報導,判決指出,春龍開發公司於2003年向台糖承租位於霧峰區的32筆土地,吳乃仁因洪奇昌關說,不顧其他業務單位主張土地轉租為售於法無據、不可行,且該農地已規劃為工業區,春龍公司無優先承購權等,仍與當時的資產處處長劉柏誠謀議為春龍量身訂作售地辦法,由春龍公司以6億2千餘萬元標得土地。
台糖公司事後以吳乃仁等人賤賣土地損及台糖利益4億9百餘萬元,向吳等人求償,台中地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價,以該32筆土地變更為工業區後,市價增值幅度約為9.2%,合理價值約7億4千餘萬元,計算出台糖的損失為5千7百餘萬元。
由於政風處在2006年即將此案移送偵辦,台糖即知售地損失,卻遲至2009年始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已逾損害求償2年時效,因《公司法》等規定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所以台糖只能向春龍公司求償。
【圖片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