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央黨部舊址「非不當黨產」 黨產會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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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國民黨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涉及不當黨產並追徵新台幣11億餘元,國民黨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黨產會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認為黨產會未具體說明國民黨當年取得土地及建物時為「顯不相當之對價」,判決國民黨勝訴確定。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國民黨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涉及不當黨產並追徵新台幣11億餘元,國民黨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黨產會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認為黨產會未具體說明國民黨當年取得土地及建物時為「顯不相當之對價」,判決國民黨勝訴確定。
黨產會於2018年7月認定,國民黨取得台北市中山南路11號舊中央黨部建物,屬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取得的財產,因土地已移轉他人、原建物也已拆除無法返還,因此決議向國民黨追徵價額11億3972萬餘元。
國民黨不服處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國民黨敗訴,國民黨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對於「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的認定仍有調查必要,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更一審審理指出,國民黨於1990年承購該土地與原建物,1993年間拆除原建物,並於1998年重建為新大樓,2006年將土地及建物出售給張榮發基金會,並在黨產條例施行後依規定申報相關財產。
合議庭認為,國民黨當年承購土地及建物時,土地價格係依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兩成計算,建物部分則依台北市稅捐機關查估價格計算,總價約3億7712萬元,具有客觀依據,難認有刻意壓低價格或屬「顯不相當之對價」。
判決指出,黨產會作成原處分時,並未具體說明如何認定國民黨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相關土地與建物,也未提出足以支持該認定的具體理由,因此難認處分適法有據,判決撤銷追徵處分。
黨產會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更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圖片為資料照】
黨產會於2018年7月認定,國民黨取得台北市中山南路11號舊中央黨部建物,屬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取得的財產,因土地已移轉他人、原建物也已拆除無法返還,因此決議向國民黨追徵價額11億3972萬餘元。
國民黨不服處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國民黨敗訴,國民黨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對於「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的認定仍有調查必要,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更一審審理指出,國民黨於1990年承購該土地與原建物,1993年間拆除原建物,並於1998年重建為新大樓,2006年將土地及建物出售給張榮發基金會,並在黨產條例施行後依規定申報相關財產。
合議庭認為,國民黨當年承購土地及建物時,土地價格係依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兩成計算,建物部分則依台北市稅捐機關查估價格計算,總價約3億7712萬元,具有客觀依據,難認有刻意壓低價格或屬「顯不相當之對價」。
判決指出,黨產會作成原處分時,並未具體說明如何認定國民黨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相關土地與建物,也未提出足以支持該認定的具體理由,因此難認處分適法有據,判決撤銷追徵處分。
黨產會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更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圖片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