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 朝野爆司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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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日前函請法務部,指派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引發朝野攻防。國民黨立委質疑行政權干預司法、破壞體制;法務部則強調,檢察總長人事案未獲立法院同意後,為維持最高檢察署正常運作與人民權益,依法必須指派代理人,且過去已有前例。
總統府日前函請法務部,指派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引發朝野攻防。國民黨立委質疑行政權干預司法、破壞體制;法務部則強調,檢察總長人事案未獲立法院同意後,為維持最高檢察署正常運作與人民權益,依法必須指派代理人,且過去已有前例。
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7日任期屆滿後,總統賴清德原提名前法務部次長徐錫祥出任檢察總長,但人事案未通過立法院同意門檻。法務部隨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府,並由總統府正式函示,自8日起由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職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次長馮成列席備詢,朝野立委聚焦代理檢察總長爭議。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質詢時批評,總統賴清德曾公開表示「行政干預司法的時代已經過去」,但如今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以及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獲提名中選會委員等人事安排,已「嚴重破壞體制」,質疑行政權黑手已伸入檢察與警察體系。
吳宗憲指出,《法院組織法》已規定檢察總長出缺時,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新人選,而過往代理情況,多屬檢察總長仍在任但短暫無法視事的情形。他並質疑,過去代理通常由最資深主任檢察官擔任,這次卻未由資歷最深的主任檢察官呂文忠代理,法務部與總統府也未對外說明原因。
他進一步表示,徐錫祥曾任國安局副局長與法務部政務次長,具有國安體系背景,恐讓外界質疑行政權藉由「代理」方式實質控制檢察體系。
吳宗憲並認為,代理檢察總長不具任期保障,「隨時可能被換掉」,反而更容易受到政治影響。他表示,自己曾任檢察官20年,因此對任何可能侵害檢察獨立的作法都無法接受。
對此,馮成回應表示,檢察總長人事案未獲立法院同意後,為維持最高檢察署選舉查察、非常上訴等法定業務正常運作,也為避免影響人民救濟權利,因此依法報請總統指派代理人選,「沒有檢察體系為政治服務的問題」。
馮成表示,相關法源依據為「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1條」,當檢察總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由指定主任檢察官代理。他並強調,代理檢察總長並非單純以資歷最深為唯一標準,而是綜合考量適任性與專業能力。
馮成也指出,過去已有代理檢察總長前例,例如前檢察總長陳聰明請辭後,即由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勇夫代理職務。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則表示,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同樣曾指派代理檢察總長,如今民進黨政府循相同前例辦理,外界不應有不同標準。
他認為,檢察總長職務若長期空缺,將影響最高檢察署正常運作,因此政府依循制度指派代理人選,屬必要安排。
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7日任期屆滿後,總統賴清德原提名前法務部次長徐錫祥出任檢察總長,但人事案未通過立法院同意門檻。法務部隨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府,並由總統府正式函示,自8日起由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職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次長馮成列席備詢,朝野立委聚焦代理檢察總長爭議。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質詢時批評,總統賴清德曾公開表示「行政干預司法的時代已經過去」,但如今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以及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獲提名中選會委員等人事安排,已「嚴重破壞體制」,質疑行政權黑手已伸入檢察與警察體系。
吳宗憲指出,《法院組織法》已規定檢察總長出缺時,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新人選,而過往代理情況,多屬檢察總長仍在任但短暫無法視事的情形。他並質疑,過去代理通常由最資深主任檢察官擔任,這次卻未由資歷最深的主任檢察官呂文忠代理,法務部與總統府也未對外說明原因。
他進一步表示,徐錫祥曾任國安局副局長與法務部政務次長,具有國安體系背景,恐讓外界質疑行政權藉由「代理」方式實質控制檢察體系。
吳宗憲並認為,代理檢察總長不具任期保障,「隨時可能被換掉」,反而更容易受到政治影響。他表示,自己曾任檢察官20年,因此對任何可能侵害檢察獨立的作法都無法接受。
對此,馮成回應表示,檢察總長人事案未獲立法院同意後,為維持最高檢察署選舉查察、非常上訴等法定業務正常運作,也為避免影響人民救濟權利,因此依法報請總統指派代理人選,「沒有檢察體系為政治服務的問題」。
馮成表示,相關法源依據為「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1條」,當檢察總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由指定主任檢察官代理。他並強調,代理檢察總長並非單純以資歷最深為唯一標準,而是綜合考量適任性與專業能力。
馮成也指出,過去已有代理檢察總長前例,例如前檢察總長陳聰明請辭後,即由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勇夫代理職務。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則表示,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同樣曾指派代理檢察總長,如今民進黨政府循相同前例辦理,外界不應有不同標準。
他認為,檢察總長職務若長期空缺,將影響最高檢察署正常運作,因此政府依循制度指派代理人選,屬必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