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豈可汙名仲裁制度
最近至少發生兩起政府契約糾紛引起注意,一件是台北捷運公司與日勝生公司關於美河市開發案所生的爭議進入仲
最近至少發生兩起政府契約糾紛引起注意,一件是台北捷運公司與日勝生公司關於美河市開發案所生的爭議進入仲裁程序,柯市長不只一次公開談論市府的勝負問題。另一件則是台灣高鐵公司決定向交通部高鐵局提起仲裁,根據所訂立的BOT契約請求賠償3項損失,初步階段請求逾500億元,請求總數據稱約達3000億。
台北市柯市長先後不同的發言,頗能顯現仲裁制度在台灣面臨政府政策矛盾的尷尬現象。柯市長先是說契約的約定不利,台北市政府方面進行仲裁勝算不高,言下之意對於進入仲裁不以為然。仲裁是基於憲法尊重私法自治,依照仲裁法的明文規定以取代訴訟的機制。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之後,其負責人竟然公開在媒體上自承勝算不高,其實就是打官司的一造公開承認自己的官司缺乏堅強的立場,何異自豎白旗?聽在法官或仲裁人耳中,不會產生不利影響嗎?明知打不贏的官司還要打?
如此近乎白目的說法,十足顯示柯市長欠缺法律意識,至少是對於仲裁制度的認識極其有限;其發言不當的程度,大概快要構成市府方面敗訴時可以向市長求償的依據了。市長乃至其幕僚相關功課做得非常不夠,恐也不容推諉了。
所幸,柯市長後來經過識者指點,改口表示市府方面仲裁也不一定落敗;也強調訴訟比仲裁費時費錢,選擇仲裁不是沒有理由。他終於點出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當今之世,沒有不提倡仲裁的國家。除了尊重當事人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機制的意願之外,也有疏減訟源的重要目的。爭訟的當事人要選擇仲裁,可以減輕法院的負擔,政府沒有不尊重其意願的理由。仲裁是一審終結,節省爭訟時間與勞費,也是當事人選擇仲裁的重要考量。以台灣高鐵的請求而言,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是仲裁費用的8倍,數額差距有數十億之譜。政府也沒有理由逼迫當事人必須花費高額的費用追求爭端的公平解決。
在全球化的國際經濟社會中,仲裁其實還具有另外一項重要的功能。舉世各國都大力支持仲裁制度,是因為仲裁是吸引外資的重要元素;它提供外來的投資者在本地的法院之外選擇別種解決交易爭端的方法,足以解除外商任何該有的或不該有的、愛國司法裁判的疑慮,建立投資安全與公正環境的重要信心基礎。不論是合資事業計畫、公共工程建設,還是BOT項目,契約中如果缺乏仲裁條款,很難吸引外資參與。兩岸經貿談判之中,政府為台商爭取選擇仲裁來保護投資利益,就是基於同樣的政策定位;懂得為台商爭取仲裁機會的政府,怎麼會在自己的國度裡敵視仲裁制度呢?
敵視仲裁制度的政府官員,其實暴露了自己不諳仲裁制度存在意義的短視與無知。但以爭端的當事人自居,而把契約對象看成敵手;只以訟爭的勝負為意,卻忽略了政府同時具有提供整體經濟投資與公共工程公正環境的政策責任。
就政府採購採用一般性招標的公共工程言,廠商少有談判合約條件的機會,契約往往一面倒地有利於擔任業主的政府機關,政府無需求助於爭端解決機制,就可以動輒使用扣留工程款與履約保證金的手段,對於廠商提出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如果還要逼迫廠商到法院進行三級三審的訴訟程序折磨而不肯利用一審終結的仲裁公平解決問題,怎麼會有好的廠商勇於參與公共工程,又怎能期待公共工程能夠普遍維持應有的品質?
有的政府官員認為仲裁庭判決政府敗訴就是不公,甚者還會私下暗示某些仲裁人有不可告人的行徑,汙名仲裁制度。然則刑法上枉法仲裁是犯罪行為,政府機關做為當事人參與仲裁,如果知道仲裁人枉法裁判,理應發動刑事訴追,務期維持仲裁的純淨。然而數十年來,公共工程仲裁的案件不知凡幾,從無任何訴追枉法仲裁的案件。如果有而竟不加追究,那是政府失職;如果只是無中生有的造謠,不但失卻了政府的身分與高度,也絕非政府政策上應該容許的現象。政府首長從事公共發言時信意否定仲裁的價值,殊不可取。
柯市長的失言,其他部門的政府官員,也應該引以為戒。
【中國時報/社論】 2015/03/08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08000637-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