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單夾廣告 台電:一切合法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昨天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帳單中夾帶廣告有違法嫌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昨天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帳單中夾帶廣告有違法嫌疑,而信封上印「黃金十年」則違反行政中立;台電表示,一切合法。
葉宜津、簡余晏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接獲民眾陳情,指台電每月寄發的電費單夾帶建商廣告單,台電用戶數123萬6000戶,廣告收入可觀。
簡余晏質疑,電業法沒授權台電經營公關、廣告宣導業務,且這幾年台電歲入、歲出中,沒有這樣的報告;葉宜津表示,台電是國營事業,電費單卻宣導總統馬英九的黃金十年,行政不中立,淪為馬總統競選團隊成員。
台電新事業開發室組長李育明表示,台電是配合政府政令;國營事業朝多角化經營,增加業外收益,民國 96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建議台電參照電信業與銀行做法,帳單夾帶廣告,廣告收入編在其他營業收入項下的電費單據廣告收入,全部進公司預算帳戶。
至於適法性問題,李育明說,95年7月經濟部核准台電在章程中增加一般廣告營業項目,台電經營廣宣業務沒問題,一切合法。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