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詐欺犯判決確定不得參選正副總統

立院三讀 詐欺犯判決確定不得參選正副總統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進一步強化參選最高公職的資格限制。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進一步強化參選最高公職的資格限制。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總統身為國家元首,肩負國家治理及人民付託,其人格操守、廉潔與誠信標準應高於一般公職,因此候選人資格也應有更高要求。重大詐欺犯罪對社會秩序及人民財產安全危害甚鉅,若仍允許犯有相關罪行且判決確定者參選,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的期待。

修正條文明定,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將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

內政部先前於法案審查時表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規定,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且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後,提高相關重大詐欺犯罪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規範一致性及公平性,若立法院對修法已有共識,內政部原則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