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免職處分逆轉 北高行揪3大程序瑕疵 勞動部研議上訴

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不服遭記2大過免職,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懲處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事實認定有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勞動部研議上訴,並強調謝宜容停職不受判決影響、未復職。
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因職場霸凌爭議,遭記2大過免職,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日判決撤銷原處分。法院認為,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在考績委員會審議前就公開表明將記謝宜容2大過,形同「未審先判」,加上懲處過程未給予謝宜容陳述意見機會,作為處分依據的調查報告也存在矛盾,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勞動部表示,待收到完整判決書後將研議上訴,並強調謝宜容目前另案停職,並未復職。
事件源於2024年11月4日,北分署吳姓員工在辦公室自縊,引發職場霸凌爭議。勞動部隨即展開行政調查,同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後續勞動部及勞發署考績委員會陸續審議,認定謝宜容身為機關首長言行不檢、管理方式及情緒控管不當,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核予一次記2大過免職。謝宜容提出復審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指出,「兼聽另一方意見」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則,但何佩珊2024年11月20日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已公開表示將對謝宜容記2大過,當天考績委員會卻直到下午5時30分才召開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法院認為,在考績會尚未審議前,首長就先對外表明懲處結果,形成「未審先判」,使後續考績委員會的設置及召開流於形式。
法院也認為,謝宜容所屬機關為勞發署,原應由勞發署進行專案考績及獎懲,但本案卻先由上級機關勞動部召開考績委員會,再函請下級機關勞發署辦理,使勞發署難以發揮機關內部同儕評量及獨立考核功能,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此外,一次記2大過免職屬重大懲處,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及申辯機會,但勞動部、勞發署相關考績委員會均未適法通知謝宜容到場說明。法院指出,主管合理職務要求與職場霸凌如何區分,本就應兼聽各方說法,不能以謝宜容後續在復審程序提出答辯,補正先前已存在的程序瑕疵。
在事實認定方面,法院也指出,當時兩次考績委員會都以勞動部第一份調查報告作為主要懲處依據,但報告一方面記載「無法證明」吳姓員工遭長官職場霸凌,另一方面卻又建議認定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內容存在矛盾,考績委員會據此作成重大懲處,屬於錯誤事實認定及不完全資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北高行判決撤銷的是謝宜容「記2大過免職」的行政處分,並非因此直接恢復職務。勞動部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完整判決書,待收受後將進一步研議上訴等相關事宜;謝宜容目前另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處於停職狀態,不受此次判決影響,目前仍未復職。全案仍可上訴。
【圖片來源: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事件源於2024年11月4日,北分署吳姓員工在辦公室自縊,引發職場霸凌爭議。勞動部隨即展開行政調查,同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後續勞動部及勞發署考績委員會陸續審議,認定謝宜容身為機關首長言行不檢、管理方式及情緒控管不當,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核予一次記2大過免職。謝宜容提出復審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指出,「兼聽另一方意見」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則,但何佩珊2024年11月20日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已公開表示將對謝宜容記2大過,當天考績委員會卻直到下午5時30分才召開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法院認為,在考績會尚未審議前,首長就先對外表明懲處結果,形成「未審先判」,使後續考績委員會的設置及召開流於形式。
法院也認為,謝宜容所屬機關為勞發署,原應由勞發署進行專案考績及獎懲,但本案卻先由上級機關勞動部召開考績委員會,再函請下級機關勞發署辦理,使勞發署難以發揮機關內部同儕評量及獨立考核功能,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此外,一次記2大過免職屬重大懲處,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及申辯機會,但勞動部、勞發署相關考績委員會均未適法通知謝宜容到場說明。法院指出,主管合理職務要求與職場霸凌如何區分,本就應兼聽各方說法,不能以謝宜容後續在復審程序提出答辯,補正先前已存在的程序瑕疵。
在事實認定方面,法院也指出,當時兩次考績委員會都以勞動部第一份調查報告作為主要懲處依據,但報告一方面記載「無法證明」吳姓員工遭長官職場霸凌,另一方面卻又建議認定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內容存在矛盾,考績委員會據此作成重大懲處,屬於錯誤事實認定及不完全資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北高行判決撤銷的是謝宜容「記2大過免職」的行政處分,並非因此直接恢復職務。勞動部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完整判決書,待收受後將進一步研議上訴等相關事宜;謝宜容目前另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處於停職狀態,不受此次判決影響,目前仍未復職。全案仍可上訴。
【圖片來源: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