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虐死2歲童案二審 繼父求輕判、生母訴請離婚

吳姓男子對2歲繼子踢踹致傷,生母未制止並留下2瓶奶去上班,孩子送醫後死亡,國民法官庭一審判吳男無期徒刑、生母19年。高等法院二審今天開庭,兩人認罪,請求輕判;生母訴請離婚稱已悔悟反省。
新北市土城2歲男童遭繼父虐待致死案,國民法官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致死罪判處吳姓繼父無期徒刑,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遺棄致死罪判處陳姓生母19年徒刑。高等法院25日開庭審理,兩人均維持認罪,僅針對量刑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陳女並透過律師表示,已提起離婚訴訟,並向監所申請拒收吳男信件,希望證明已深刻反省、決心與吳男斷絕聯繫。
根據檢方調查及一審判決,當年僅2歲2個月的男童原與外祖父母同住,陳女於去(2025)年2月將兒子接回同住。不料,吳男多次對男童施暴,不僅以香菸燙傷胸口及手臂,案發當天更連續掌摑、踢踹男童,甚至抓住雙腳將男童倒立搖晃後摔到床上,導致男童硬腦膜下出血。
法院認定,陳女目睹男童傷勢及異狀,卻未及時送醫,隔天仍留下兩瓶奶便外出上班,直到當晚返家發現男童臉色發青、持續抽搐、失去意識後才送醫急救,男童經搶救20多天後仍宣告不治。
一審國民法官認為,吳男長期虐待幼童,犯後雖認罪,但犯罪手段殘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致死罪判處無期徒刑;陳女明知男童傷勢嚴重,仍放任不管,甚至為討好丈夫犧牲孩子生命,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遺棄致死罪判處19年徒刑。
高院二審開庭時,兩名被告均表示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爭執,僅認為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吳男辯護律師主張,一審曾聲請對吳男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但遭法院駁回,認為應透過量刑前社會調查了解被告完整身心狀況及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此外,律師也質疑一審審判長在審理過程中的部分發言過於情緒化,可能影響國民法官心證,因此請求二審重新審酌量刑,必要時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陳女辯護律師則提出離婚起訴書作為量刑新證據,表示陳女認為與吳男建立婚姻關係是導致悲劇的重要原因,因此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主動向監所申請拒收吳男寄送的書信及物品,希望藉由相關紀錄證明已採取具體改善措施,展現悔悟及與吳男切割的決心,作為二審量刑參考。
高院受命法官庭訊後,諭知全案改訂8月6日下午續行審理。
【圖片來源:中央社】
根據檢方調查及一審判決,當年僅2歲2個月的男童原與外祖父母同住,陳女於去(2025)年2月將兒子接回同住。不料,吳男多次對男童施暴,不僅以香菸燙傷胸口及手臂,案發當天更連續掌摑、踢踹男童,甚至抓住雙腳將男童倒立搖晃後摔到床上,導致男童硬腦膜下出血。
法院認定,陳女目睹男童傷勢及異狀,卻未及時送醫,隔天仍留下兩瓶奶便外出上班,直到當晚返家發現男童臉色發青、持續抽搐、失去意識後才送醫急救,男童經搶救20多天後仍宣告不治。
一審國民法官認為,吳男長期虐待幼童,犯後雖認罪,但犯罪手段殘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致死罪判處無期徒刑;陳女明知男童傷勢嚴重,仍放任不管,甚至為討好丈夫犧牲孩子生命,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遺棄致死罪判處19年徒刑。
高院二審開庭時,兩名被告均表示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爭執,僅認為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吳男辯護律師主張,一審曾聲請對吳男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但遭法院駁回,認為應透過量刑前社會調查了解被告完整身心狀況及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此外,律師也質疑一審審判長在審理過程中的部分發言過於情緒化,可能影響國民法官心證,因此請求二審重新審酌量刑,必要時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陳女辯護律師則提出離婚起訴書作為量刑新證據,表示陳女認為與吳男建立婚姻關係是導致悲劇的重要原因,因此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主動向監所申請拒收吳男寄送的書信及物品,希望藉由相關紀錄證明已採取具體改善措施,展現悔悟及與吳男切割的決心,作為二審量刑參考。
高院受命法官庭訊後,諭知全案改訂8月6日下午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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