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國籍爭議 內政部:須提喪失證明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持續延燒,前副總統呂秀蓮認為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已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對此,內政部表示,任公職者若主張已自動喪失他國國籍,仍須提出該國官方核發的書面證明,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的情況。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持續延燒,前副總統呂秀蓮認為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已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對此,內政部今天表示,任公職者若主張已自動喪失他國國籍,仍須提出該國官方核發的書面證明,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的情況。
呂秀蓮日前指出,依國籍法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應已自動喪失原有國籍,並呼籲朝野依法處理相關爭議。對此,內政部透過新聞稿回應,國籍法第10條係規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後一定期間不得擔任公職,並不適用於原中國大陸人民參選資格。
內政部說明,原中國大陸人民若參選公職,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須在台設籍滿10年方可登記參選;至於當選後任職資格,則須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不得具有雙重國籍。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在就職後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主張依他國法律已自動喪失國籍,仍須提出官方證明文件,以確認符合任職資格。
內政部指出,雙重國籍者若未放棄他國國籍即擔任公職,將涉及對不同國家同時負有忠誠義務的衝突,違反國籍法規定。
內政部並表示,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完成放棄國籍前,依中國相關法律仍可能負有配合情報等義務,與我國對公職人員忠誠義務的要求有所牴觸,因此相關規範有其必要性。
呂秀蓮日前指出,依國籍法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應已自動喪失原有國籍,並呼籲朝野依法處理相關爭議。對此,內政部透過新聞稿回應,國籍法第10條係規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後一定期間不得擔任公職,並不適用於原中國大陸人民參選資格。
內政部說明,原中國大陸人民若參選公職,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須在台設籍滿10年方可登記參選;至於當選後任職資格,則須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不得具有雙重國籍。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在就職後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主張依他國法律已自動喪失國籍,仍須提出官方證明文件,以確認符合任職資格。
內政部指出,雙重國籍者若未放棄他國國籍即擔任公職,將涉及對不同國家同時負有忠誠義務的衝突,違反國籍法規定。
內政部並表示,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完成放棄國籍前,依中國相關法律仍可能負有配合情報等義務,與我國對公職人員忠誠義務的要求有所牴觸,因此相關規範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