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治協議門檻初審未過 保留送立院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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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審查涉及兩岸協議需國會審議及公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民進黨立委支持院版,不過建議條文內容應增訂政治協商定義;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雙公投版本;國民黨團則認為應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合併處理。因審查無結論,委員會主席裁定全案送院會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涉及兩岸協議需國會審議及公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民進黨立委支持院版,不過建議條文內容應增訂政治協商定義;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雙公投版本;國民黨團則認為應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合併處理。因審查無結論,委員會主席裁定全案送院會協商。
上週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時,最後也因討論無共識,名稱、條文都保留送朝野協商。
此次修法新增兩岸政治協議須經立法院雙審議及人民公投的規定,修正案明定,行政院應於協商90天前提出影響評估報告,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
而兩岸協商談判後,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交由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需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協議才能生效;若協商談判時,立法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劃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負責協議的機關終止協商。
逐條討論時,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指出,時力版本中包括「政治協商」定義,指出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或是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國際地位及其他可能影響主權的協議,並主張協議需經過行政、立法和全民公投通過後,才能進行協商,協商後的文本也需要通過「立院」高門檻、再辦理全民公投,始為通過。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和林麗蟬則主張,不論是高門檻或高監督,都希望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專法解決,和其他一般性協議一起載明,避免兩個條例出現衝突牴觸。國民黨立委也當場提出修正動議,主張不予增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之3條。
民進黨立委蔣絜安與劉世芳則說,因政治情勢變化快速,此問題有急迫性,支持院版修法。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另也建議,增訂政治協議的明確定義。而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宏陸最後裁定,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中評社/記者 張嘉文】
上週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時,最後也因討論無共識,名稱、條文都保留送朝野協商。
此次修法新增兩岸政治協議須經立法院雙審議及人民公投的規定,修正案明定,行政院應於協商90天前提出影響評估報告,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
而兩岸協商談判後,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交由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需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協議才能生效;若協商談判時,立法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劃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負責協議的機關終止協商。
逐條討論時,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指出,時力版本中包括「政治協商」定義,指出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或是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國際地位及其他可能影響主權的協議,並主張協議需經過行政、立法和全民公投通過後,才能進行協商,協商後的文本也需要通過「立院」高門檻、再辦理全民公投,始為通過。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和林麗蟬則主張,不論是高門檻或高監督,都希望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專法解決,和其他一般性協議一起載明,避免兩個條例出現衝突牴觸。國民黨立委也當場提出修正動議,主張不予增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之3條。
民進黨立委蔣絜安與劉世芳則說,因政治情勢變化快速,此問題有急迫性,支持院版修法。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另也建議,增訂政治協議的明確定義。而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宏陸最後裁定,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中評社/記者 張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