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被控收賄案 高院更一審輕判4年10月

林益世被控收賄案 高院更一審輕判4年10月
前立法委員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案,二審判12年,經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9日宣判,依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綜合報導,前立法委員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案,二審判12年,經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依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林益世否認犯行,但更一審合議庭依林益世供述、證人陳啟祥等人證述及轉爐石契約等證據資料,認定林益世行為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事證明確。

更一審表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公司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的行為,並非其立法委員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可謂非職務行為,因此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