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高院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高虹安案高院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裁定案件停審,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目前停職)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費一案,並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的相關規定,認為該條文可能違憲,決定暫停案件審理,並聲請憲法法庭進行憲法審查。然而,憲法法庭最終裁定不受理,使案件回歸高等法院繼續審理。

高虹安被控於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利用職權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案件進入二審後,高等法院合議庭指出,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立委可聘任公費助理8至14人,並由立法院支應助理費及相關費用。然而,高院認為此條文可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憲法保障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精神不符,恐影響高虹安案的最終裁判結果,因而聲請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並裁定案件暫停審理。

憲法法庭審理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高院聲請,並表示該法條的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委聘任助理及預算支應,屬於行政管理規範,與貪污罪或其他刑事犯罪的法律構成要件無關,因此無法認定該條文的違憲與否會直接影響高虹安案的裁判結果。憲法法庭認為,高院聲請釋憲的理由過於空泛,未能充分說明該條文如何違憲,例如高院主張該條文違反法律明確性,但並未具體舉證適用該條文時可能產生何種法律不確定性。此外,對於高院聲請中提到的「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一說,憲法法庭亦認為無法構成違憲審查的充分依據,因為該條文並未影響民選公職人員的身分穩定,也未限制其權利。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法院應自行依據現行法律審理案件,判斷高虹安是否涉及貪污罪或其他相關罪責,而非藉由釋憲來改變法律適用方式。因此,該案應回歸高等法院繼續審理,不得因釋憲聲請而停止司法程序。由於憲法法庭不受理此聲請,高虹安案將重新進入二審,法院將依現行法律進行審判,並作出最終判決。

【圖片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