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恐怖、政治暴行 新竹縣民,站出來守護家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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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不只是吳子嘉一個人的事,也不只是《美麗島電子報》的事,而是所有新聞工作者、所有消息來源,以及每一位需要真實資訊的人民,都應該關心的事。
作者/吳子嘉
一、十月二十二日,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我先把事實講清楚,讓讀者自己判斷。十月二十二日,新竹地檢署指揮人員,同時搜索我的住處與《美麗島電子報》辦公室。我的手機被扣押,我被帶去警詢。警詢結束,我就被請回,沒有移送新竹地檢署複訊,沒有交保,也沒有聲請羈押。
但這次搜索的影響,不能只用「訊後請回」四個字帶過,因為被搜索的,是一家正在運作的新聞機構。根據現場員工向媒體轉述,搜索期間,辦公室人員被要求停止操作電子設備、暫停手邊工作。當晚原本預定的直播,也因為我被帶走調查而停播。
這不是想像中的新聞自由問題。一個每天面對觀眾的節目,當天無法播出;一家正在運作的媒體,工作被迫中斷。這些都是真正發生的事。
檢方表示,搜索是為了向上溯源、追查其他可能涉案者及保全證據。我知道,檢方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但搜索票不是所有疑問的終點。搜索新聞機構,是否充分考慮新聞自由的特殊性?搜索範圍究竟有多大?與案件無關的新聞資料,如何保護?這些問題,司法機關應該接受檢驗!
二、扣押新聞工作者的手機,問題更嚴重
我要特別談我的手機。不是因為一支手機值多少錢,而是因為新聞工作者的手機裡,可能有採訪聯絡紀錄、新聞調查資料、尚未公開的線索,以及消息來源提供的資訊。
有人願意向媒體提供資料、揭露公共弊端,是因為相信媒體會保護他的身分。手機被扣押了,國家要如何保護這些資料?與案件有關的資料,範圍如何界定?與案件無關的資料,能不能被檢視?新聞工作者與消息來源的聯繫,有沒有受到保障?如果取得的資料超出必要範圍,人民如何救濟?
這不只是吳子嘉個人的隱私問題,這是新聞自由的問題!新聞自由,不只是記者可以寫文章,也包括新聞機構能獨立採訪、調查與報導,包括消息來源能在法律保障下,向媒體提供公共利益資料。
這些保障一旦受到不必要的侵害,新聞調查就會受影響,最後失去重要公共資訊的,是人民!新聞自由不是新聞工作者的私人利益,而是人民知的權利!
三、五年以下的罪名,為什麼需要這樣的偵查手段?
他們說我涉嫌違反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不是說這類案件不能搜索,我問的是:有沒有必要?
我的住處在哪裡、辦公室在哪裡,大家都知道。我天天在螢幕前面講話,要找我,一張傳票,我就會到案!一次警詢就把我請回,連複訊都不需要,當初為什麼需要搜索?為什麼一定要搜索我的住處?為什麼一定要搜索新聞機構?為什麼一定要扣押我的手機?
檢方說要追查案情、保全證據。那麼,理由與手段是否相稱?有沒有侵害更小的方法?憲法第二十三條要求,限制基本權利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偵查手段涉及新聞機構時,更應審慎。國家有權調查犯罪,但國家權力不能沒有界線!
四、彭姓男子,為什麼被羈押禁見?
我關心的不只是我的手機,還有一位新竹縣彭姓民眾。檢方指控,他涉嫌參與選舉文宣的製作、印製與散發。
我要在這裡講清楚:我在警詢筆錄中已經明確陳述,彭先生是「派報負責人」,他接受我的委託,從事合法的派報工作,沒有提供任何檢方所指的「不實」文宣。委託他的人是我,我的筆錄也已經做了。
十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准,理由包括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
一個人還沒被判有罪,就被限制自由,這是何等嚴肅的事情!羈押、禁見的必要性如果已經消失,就應該依法重新檢視。不論被羈押的人是誰、政治立場是什麼,都應該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不能只掛在牆上!
五、一位派報員的國籍,就能推出境外勢力?
媒體出現外籍派報人員的說法,鄭朝方陣營也曾提及。但我要告訴讀者,警詢時,警方完全沒有問到境外勢力介入選舉。
我委託彭先生的,是派報的勞務服務。派報員怎麼找、找了誰,我沒有過問,也不知道有外籍派報員。派報員是領工資、做工作的基層勞工;他是哪國人,和有沒有境外政治指揮,是兩件事。
六、《美麗島電子報》為什麼要調查鄭朝方家族?
我們為什麼要調查新竹縣的土地交易與資金爭議?因為這涉及公共利益。一位縣長候選人的誠信、財產交易、利益關係,以及是否適合擔任公職,本來就應該接受媒體監督。
九月八日、九日,我具名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土地交易中一億八千萬元款項的性質,要查清楚;一千兩百多萬元的支票,也要查清楚。資料,我一份一份整理;疑點,我一件一件提出,也要求當事人說明。
我必須強調,這些是告發內容,是需要調查的疑點。是不是犯罪,由檢察官偵查,由法院依證據判斷。媒體提出的資料有錯,就應該更正;指控不實,就應該依法負責。但不能因此否定新聞機構監督政治人物的職責。
一個民主社會,如果媒體不敢調查候選人,人民要從哪裡得到重要資訊?如果消息來源害怕曝光,還有多少人願意揭露弊端?如果記者擔心採訪紀錄被不當取得,新聞調查又會受到什麼影響?這些問題,比吳子嘉個人的得失重要得多!監督政治人物,是新聞機構的責任;接受監督,是候選人必須面對的事。
七、我告發的案子,究竟查到哪裡?
這是我非常在意的事情。九月我提出告發,資料交了,疑點也公開了。九月二十日,台北地檢署把案子移轉新竹地檢署,到今天,已經一個多月了。但案件現在處理得如何,我仍有許多疑問。
我知道偵查不公開,檢察官不可能把每項偵查動作告訴大眾。但偵查不公開,不代表告發人不能關心案件是否依法處理。我的告發案,處理到什麼階段?提出的證據,有沒有依法檢視?能依法說明的程序進度,能不能告訴告發人?如果沒有偵查必要,有沒有依法作成處理?
我不是要求任何人一定被起訴,我要的是具體疑點依法調查。被告發的人,有權要求清白;提出告發的人,也有權要求依法處理。同一套法律,應該適用於每一個人!
八、筆錄為什麼出現預設結論?傳票為什麼收回去?
還有一件事,我一定要講清楚。警詢的重點,是鄭朝方指控我散布「不實」文宣。警方還沒查清楚文宣內容是否不實,提問卻已出現「吳子嘉散布不實文宣」的措辭。不實與否,正是需要調查的事情!怎麼能在提問時,就把有爭議的事情當成已經確定?我的律師當場強烈異議,提問才修改。
接著,我的律師拿出台北地檢署把我的告發案移轉新竹地檢署的公文。我提出的疑點,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有公文為證!
警方看到這份公文,態度明顯改變。原本,新竹地檢署已經開立傳票,寫明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五點,要我到地檢署應訊,我的律師手上留有這張傳票的影本。但這時,警方私下要我的律師把傳票還回去。我沒有去地檢署,就這樣被請回。
我不明白。檢察署開的傳票,為什麼由警方收回?法律依據在哪裡?有沒有正式紀錄?我要求說明!
如果沒有律師在場呢?如果是一個不熟悉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呢?他的權利,誰來保護?我要求有關機關保全紀錄、釐清程序,給當事人正式說明!司法要人民相信,就要經得起人民檢驗!
九、賴清德政府宣示的民主成就,必須接受新聞自由的檢驗
台灣走過戒嚴、走過威權,走到今天的民主,這條路,台灣人民走了幾十年。從解除戒嚴,到總統直選,到政黨輪替,這些成就來自人民長期的努力。
民進黨長期把民主自由視為重要的政治成就,賴清德政府也在國際場合強調台灣的民主價值。但民主不是一張永久有效的證書!新聞自由,也不是政府拿來宣傳、卻不必接受檢驗的口號。
今天,一家新聞機構遭到搜索,新聞工作者的手機被扣押,新聞工作被迫中斷。這些強制處分是否必要、是否適當、是否充分保障新聞自由,政府與司法機關都有責任正視。
我用「綠色恐怖」四個字,表達我強烈的憂慮。但政治人物有沒有介入司法,必須靠證據認定,不能因為發生搜索,就認定總統或任何人曾經下令。然而,這不代表政府可以迴避制度責任。
我要問賴清德總統:政府如何確保司法獨立、保障新聞自由?新聞機構受到搜索時,如何確保消息來源與無關的採訪資料不受侵害?
我要問法務部:搜索新聞機構,有沒有考慮新聞自由的特殊保障?扣押新聞工作者的手機,有沒有明確的資料範圍與保護機制?
我要問新竹地檢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能不能說明強制處分的必要性?能不能讓人民知道,新聞自由與刑事偵查的界線在哪裡?
搜索如果完全合法、必要而且適當,就應該經得起檢驗;有違法或不當,就應該追究責任;制度保障不足,就應該檢討。民主的進步與倒退,不只看人民能不能投票,也要看媒體能不能獨立工作、人民能不能監督政府、司法權力能不能受到法律約束!
十、新聞自由,是所有新聞機構共同面對的問題
今天被搜索的是《美麗島電子報》,但這個案件提出的問題,不該只由我們回答。所有新聞機構,都可能在調查公共利益案件時面對法律爭議;所有新聞工作者,都可能持有尚未公開的採訪資料;所有調查記者,都可能需要保護消息來源的身分。新聞機構遭到搜索時,採訪資料與消息來源應該如何保護,需要新聞界、法律界與社會共同討論。
國民黨已公開質疑這次搜索的必要性及對新聞自由的影響,不同立場的人也可能有不同判斷。但不論立場如何,新聞自由都不該只在自己支持的媒體受影響時,才值得關心。今天是《美麗島電子報》,未來也可能是其他媒體。新聞自由的保障,必須適用於所有新聞機構!
選舉結束後,我會把這次案件的完整經過整理成紀錄,搜索票、傳票、公文,每一道程序都清清楚楚,提交國際新聞自由組織與國際媒體,請他們給予公正的評價。
有人會說,這是告洋狀。不是!台灣是亞洲新聞自由的重要指標,台灣怎麼對待一家被搜索的新聞機構,亞洲其他國家都在看。如果我們能從這個案件,建立保護新聞機構的明確規範,台灣的民主就更進一步,也能成為亞洲其他國家新聞自由的榜樣!
十一、新竹縣民,站出來守護家鄉
這件事不只是吳子嘉一個人的事,也不只是《美麗島電子報》的事,而是所有新聞工作者、所有消息來源,以及每一位需要真實資訊的人民,都應該關心的事。
新聞機構有責任查證,政治人物有權回應與提告,司法機關有責任依法調查。但這三件事之間,必須有清楚的界線:不能讓刑事偵查不必要地侵害新聞自由,不能讓媒體監督被當成違法,也不能讓新聞自由成為散布明知不實資訊的藉口。
新竹縣是我們共同的家。家鄉怎麼治理,人民有權監督;候選人如何使用權力,人民有權追問;媒體揭露的公共利益問題,也應該接受公開、充分的事實檢驗。
因此,我提出三個要求:
第一,依法保障新聞機構的採訪資料、消息來源及編輯自主。
第二,檢視搜索媒體辦公室與扣押手機的必要性及範圍。
第三,釐清偵查程序有沒有違法或不當,並提供有效救濟。
十一月二十八日投票日,請每一位新竹縣民依自己的判斷,投下神聖的一票。我們不要暴力,不接受不公平,也不接受沒有證據的指控。我們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獨立的新聞、乾淨的政治、有尊嚴的家鄉! 我們要公平,我們要法律,我們要事實!我不要求特權,也不要求任何人因為我的身分對我特別寬容。我只要求一件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美麗島電子報》是一家新聞機構。監督政府,是我們的工作;調查候選人,是我們的責任;揭露公共利益問題,是我們存在的理由。我要求的,是新聞自由應有的制度保障。
最後,我留下三個問題:新聞機構,能不能自由監督政治人物?司法權力,能不能受到有效監督?台灣引以為傲的民主自由,能不能在每一個案件中真正落實?
這些問題,不分藍綠,是台灣民主共同的問題。新聞自由,不是誰的恩賜;民主政治,也不是任何一個政黨的財產。這是台灣人民共同爭取來的權利!
我先把事實講清楚,讓讀者自己判斷。十月二十二日,新竹地檢署指揮人員,同時搜索我的住處與《美麗島電子報》辦公室。我的手機被扣押,我被帶去警詢。警詢結束,我就被請回,沒有移送新竹地檢署複訊,沒有交保,也沒有聲請羈押。
但這次搜索的影響,不能只用「訊後請回」四個字帶過,因為被搜索的,是一家正在運作的新聞機構。根據現場員工向媒體轉述,搜索期間,辦公室人員被要求停止操作電子設備、暫停手邊工作。當晚原本預定的直播,也因為我被帶走調查而停播。
這不是想像中的新聞自由問題。一個每天面對觀眾的節目,當天無法播出;一家正在運作的媒體,工作被迫中斷。這些都是真正發生的事。
檢方表示,搜索是為了向上溯源、追查其他可能涉案者及保全證據。我知道,檢方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但搜索票不是所有疑問的終點。搜索新聞機構,是否充分考慮新聞自由的特殊性?搜索範圍究竟有多大?與案件無關的新聞資料,如何保護?這些問題,司法機關應該接受檢驗!
二、扣押新聞工作者的手機,問題更嚴重
我要特別談我的手機。不是因為一支手機值多少錢,而是因為新聞工作者的手機裡,可能有採訪聯絡紀錄、新聞調查資料、尚未公開的線索,以及消息來源提供的資訊。
有人願意向媒體提供資料、揭露公共弊端,是因為相信媒體會保護他的身分。手機被扣押了,國家要如何保護這些資料?與案件有關的資料,範圍如何界定?與案件無關的資料,能不能被檢視?新聞工作者與消息來源的聯繫,有沒有受到保障?如果取得的資料超出必要範圍,人民如何救濟?
這不只是吳子嘉個人的隱私問題,這是新聞自由的問題!新聞自由,不只是記者可以寫文章,也包括新聞機構能獨立採訪、調查與報導,包括消息來源能在法律保障下,向媒體提供公共利益資料。
這些保障一旦受到不必要的侵害,新聞調查就會受影響,最後失去重要公共資訊的,是人民!新聞自由不是新聞工作者的私人利益,而是人民知的權利!
三、五年以下的罪名,為什麼需要這樣的偵查手段?
他們說我涉嫌違反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不是說這類案件不能搜索,我問的是:有沒有必要?
我的住處在哪裡、辦公室在哪裡,大家都知道。我天天在螢幕前面講話,要找我,一張傳票,我就會到案!一次警詢就把我請回,連複訊都不需要,當初為什麼需要搜索?為什麼一定要搜索我的住處?為什麼一定要搜索新聞機構?為什麼一定要扣押我的手機?
檢方說要追查案情、保全證據。那麼,理由與手段是否相稱?有沒有侵害更小的方法?憲法第二十三條要求,限制基本權利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偵查手段涉及新聞機構時,更應審慎。國家有權調查犯罪,但國家權力不能沒有界線!
四、彭姓男子,為什麼被羈押禁見?
我關心的不只是我的手機,還有一位新竹縣彭姓民眾。檢方指控,他涉嫌參與選舉文宣的製作、印製與散發。
我要在這裡講清楚:我在警詢筆錄中已經明確陳述,彭先生是「派報負責人」,他接受我的委託,從事合法的派報工作,沒有提供任何檢方所指的「不實」文宣。委託他的人是我,我的筆錄也已經做了。
十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准,理由包括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
一個人還沒被判有罪,就被限制自由,這是何等嚴肅的事情!羈押、禁見的必要性如果已經消失,就應該依法重新檢視。不論被羈押的人是誰、政治立場是什麼,都應該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不能只掛在牆上!
五、一位派報員的國籍,就能推出境外勢力?
媒體出現外籍派報人員的說法,鄭朝方陣營也曾提及。但我要告訴讀者,警詢時,警方完全沒有問到境外勢力介入選舉。
我委託彭先生的,是派報的勞務服務。派報員怎麼找、找了誰,我沒有過問,也不知道有外籍派報員。派報員是領工資、做工作的基層勞工;他是哪國人,和有沒有境外政治指揮,是兩件事。
六、《美麗島電子報》為什麼要調查鄭朝方家族?
我們為什麼要調查新竹縣的土地交易與資金爭議?因為這涉及公共利益。一位縣長候選人的誠信、財產交易、利益關係,以及是否適合擔任公職,本來就應該接受媒體監督。
九月八日、九日,我具名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土地交易中一億八千萬元款項的性質,要查清楚;一千兩百多萬元的支票,也要查清楚。資料,我一份一份整理;疑點,我一件一件提出,也要求當事人說明。
我必須強調,這些是告發內容,是需要調查的疑點。是不是犯罪,由檢察官偵查,由法院依證據判斷。媒體提出的資料有錯,就應該更正;指控不實,就應該依法負責。但不能因此否定新聞機構監督政治人物的職責。
一個民主社會,如果媒體不敢調查候選人,人民要從哪裡得到重要資訊?如果消息來源害怕曝光,還有多少人願意揭露弊端?如果記者擔心採訪紀錄被不當取得,新聞調查又會受到什麼影響?這些問題,比吳子嘉個人的得失重要得多!監督政治人物,是新聞機構的責任;接受監督,是候選人必須面對的事。
七、我告發的案子,究竟查到哪裡?
這是我非常在意的事情。九月我提出告發,資料交了,疑點也公開了。九月二十日,台北地檢署把案子移轉新竹地檢署,到今天,已經一個多月了。但案件現在處理得如何,我仍有許多疑問。
我知道偵查不公開,檢察官不可能把每項偵查動作告訴大眾。但偵查不公開,不代表告發人不能關心案件是否依法處理。我的告發案,處理到什麼階段?提出的證據,有沒有依法檢視?能依法說明的程序進度,能不能告訴告發人?如果沒有偵查必要,有沒有依法作成處理?
我不是要求任何人一定被起訴,我要的是具體疑點依法調查。被告發的人,有權要求清白;提出告發的人,也有權要求依法處理。同一套法律,應該適用於每一個人!
八、筆錄為什麼出現預設結論?傳票為什麼收回去?
還有一件事,我一定要講清楚。警詢的重點,是鄭朝方指控我散布「不實」文宣。警方還沒查清楚文宣內容是否不實,提問卻已出現「吳子嘉散布不實文宣」的措辭。不實與否,正是需要調查的事情!怎麼能在提問時,就把有爭議的事情當成已經確定?我的律師當場強烈異議,提問才修改。
接著,我的律師拿出台北地檢署把我的告發案移轉新竹地檢署的公文。我提出的疑點,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有公文為證!
警方看到這份公文,態度明顯改變。原本,新竹地檢署已經開立傳票,寫明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五點,要我到地檢署應訊,我的律師手上留有這張傳票的影本。但這時,警方私下要我的律師把傳票還回去。我沒有去地檢署,就這樣被請回。
我不明白。檢察署開的傳票,為什麼由警方收回?法律依據在哪裡?有沒有正式紀錄?我要求說明!
如果沒有律師在場呢?如果是一個不熟悉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呢?他的權利,誰來保護?我要求有關機關保全紀錄、釐清程序,給當事人正式說明!司法要人民相信,就要經得起人民檢驗!
九、賴清德政府宣示的民主成就,必須接受新聞自由的檢驗
台灣走過戒嚴、走過威權,走到今天的民主,這條路,台灣人民走了幾十年。從解除戒嚴,到總統直選,到政黨輪替,這些成就來自人民長期的努力。
民進黨長期把民主自由視為重要的政治成就,賴清德政府也在國際場合強調台灣的民主價值。但民主不是一張永久有效的證書!新聞自由,也不是政府拿來宣傳、卻不必接受檢驗的口號。
今天,一家新聞機構遭到搜索,新聞工作者的手機被扣押,新聞工作被迫中斷。這些強制處分是否必要、是否適當、是否充分保障新聞自由,政府與司法機關都有責任正視。
我用「綠色恐怖」四個字,表達我強烈的憂慮。但政治人物有沒有介入司法,必須靠證據認定,不能因為發生搜索,就認定總統或任何人曾經下令。然而,這不代表政府可以迴避制度責任。
我要問賴清德總統:政府如何確保司法獨立、保障新聞自由?新聞機構受到搜索時,如何確保消息來源與無關的採訪資料不受侵害?
我要問法務部:搜索新聞機構,有沒有考慮新聞自由的特殊保障?扣押新聞工作者的手機,有沒有明確的資料範圍與保護機制?
我要問新竹地檢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能不能說明強制處分的必要性?能不能讓人民知道,新聞自由與刑事偵查的界線在哪裡?
搜索如果完全合法、必要而且適當,就應該經得起檢驗;有違法或不當,就應該追究責任;制度保障不足,就應該檢討。民主的進步與倒退,不只看人民能不能投票,也要看媒體能不能獨立工作、人民能不能監督政府、司法權力能不能受到法律約束!
十、新聞自由,是所有新聞機構共同面對的問題
今天被搜索的是《美麗島電子報》,但這個案件提出的問題,不該只由我們回答。所有新聞機構,都可能在調查公共利益案件時面對法律爭議;所有新聞工作者,都可能持有尚未公開的採訪資料;所有調查記者,都可能需要保護消息來源的身分。新聞機構遭到搜索時,採訪資料與消息來源應該如何保護,需要新聞界、法律界與社會共同討論。
國民黨已公開質疑這次搜索的必要性及對新聞自由的影響,不同立場的人也可能有不同判斷。但不論立場如何,新聞自由都不該只在自己支持的媒體受影響時,才值得關心。今天是《美麗島電子報》,未來也可能是其他媒體。新聞自由的保障,必須適用於所有新聞機構!
選舉結束後,我會把這次案件的完整經過整理成紀錄,搜索票、傳票、公文,每一道程序都清清楚楚,提交國際新聞自由組織與國際媒體,請他們給予公正的評價。
有人會說,這是告洋狀。不是!台灣是亞洲新聞自由的重要指標,台灣怎麼對待一家被搜索的新聞機構,亞洲其他國家都在看。如果我們能從這個案件,建立保護新聞機構的明確規範,台灣的民主就更進一步,也能成為亞洲其他國家新聞自由的榜樣!
十一、新竹縣民,站出來守護家鄉
這件事不只是吳子嘉一個人的事,也不只是《美麗島電子報》的事,而是所有新聞工作者、所有消息來源,以及每一位需要真實資訊的人民,都應該關心的事。
新聞機構有責任查證,政治人物有權回應與提告,司法機關有責任依法調查。但這三件事之間,必須有清楚的界線:不能讓刑事偵查不必要地侵害新聞自由,不能讓媒體監督被當成違法,也不能讓新聞自由成為散布明知不實資訊的藉口。
新竹縣是我們共同的家。家鄉怎麼治理,人民有權監督;候選人如何使用權力,人民有權追問;媒體揭露的公共利益問題,也應該接受公開、充分的事實檢驗。
因此,我提出三個要求:
第一,依法保障新聞機構的採訪資料、消息來源及編輯自主。
第二,檢視搜索媒體辦公室與扣押手機的必要性及範圍。
第三,釐清偵查程序有沒有違法或不當,並提供有效救濟。
十一月二十八日投票日,請每一位新竹縣民依自己的判斷,投下神聖的一票。我們不要暴力,不接受不公平,也不接受沒有證據的指控。我們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獨立的新聞、乾淨的政治、有尊嚴的家鄉! 我們要公平,我們要法律,我們要事實!我不要求特權,也不要求任何人因為我的身分對我特別寬容。我只要求一件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美麗島電子報》是一家新聞機構。監督政府,是我們的工作;調查候選人,是我們的責任;揭露公共利益問題,是我們存在的理由。我要求的,是新聞自由應有的制度保障。
最後,我留下三個問題:新聞機構,能不能自由監督政治人物?司法權力,能不能受到有效監督?台灣引以為傲的民主自由,能不能在每一個案件中真正落實?
這些問題,不分藍綠,是台灣民主共同的問題。新聞自由,不是誰的恩賜;民主政治,也不是任何一個政黨的財產。這是台灣人民共同爭取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