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大逆轉 改判偽造文書6月可易科罰金

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大逆轉 改判偽造文書6月可易科罰金
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6日宣判,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一審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引發政壇高度關注。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判決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貪污罪見解,改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指出,原審對於貪污構成要件的認定尚有未洽之處,改認高虹安及部分助理涉及的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行為,未構成貪污罪。此一判決結果,形同推翻一審對高虹安「貪污不法」的法律評價。

針對判決結果,高虹安透過書面聲明表示,尊重並感謝高等法院合議庭就事實所作的判斷,並強調法院已明確認定她並無貪污不法。至於判決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認定,將待收到完整判決書後再進一步回應。高虹安同時表示,將依法並儘速完成復職程序,期盼回到市長工作崗位,持續投入市政建設與市民福祉,以更謙卑與謹慎的態度承擔市民所託。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度,須停止職務。由於高虹安在二審中已不再被認定涉犯貪污罪,法界普遍認為,她已不符合必須停職的法定要件,理論上可先行復職;不過,實際是否復職,仍須由內政部依法作出最終認定。

此外,二審也一併改判多名涉案助理的刑責。立委助理王郁文遭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黃惠玟判4月徒刑、緩刑2年;陳奐宇判2月徒刑、緩刑2年;另名助理陳昱愷則維持無罪判決。相較一審對多名助理判處重刑並褫奪公權,二審判決同樣出現明顯轉折。

民眾黨方面對此結果表示肯定。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在高院宣判後受訪指出,尊重法院判決,並強調此案清楚向社會說明高虹安「沒有貪污」。他呼籲政府應停止以司法手段處理政敵、停止所謂的「司法追殺」,至於高虹安是否復職,相關機關應依《地方制度法》依法辦理。

檢方則表示,針對二審判決結果,台灣高檢署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檢方先前主張,高虹安犯罪所得不僅止於一審認定的11萬6514元,實際金額接近50萬元,並認為一審量刑過輕,相關爭點仍有待最高法院進一步釐清。

【圖片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