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一家5口輕生案 團購主二審維持11年徒刑

豐原一家5口輕生案 團購主二審維持11年徒刑
李姓女子經營團購欠債,詐騙台中市豐原區一家5口逾新台幣1536萬元,最終導致5人輕生,一審判處11年徒刑。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台中豐原王姓一家5口陷入黃金、團購投資騙局後,因沉重債務及壓力走上絕路。綽號「李團長」的李姓女子李惠雯,被控以類似龐氏騙局手法向王家及其他被害人非法吸金、詐騙共1536萬餘元,王家欲退出時,她又虛構違約金強索530萬元。一審依違反《銀行法》、詐欺得利、恐嚇取財等罪合併判刑11年,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29日二審宣判,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維持11年刑度。

判決指出,李惠雯因生意失敗、積欠債務,2024年6月間經張姓美容師牽線認識王家大女兒後,對外宣稱經營網路團購,招攬投資人繳交50萬至100萬元入會,並以每月可獲本金10%報酬等高獲利話術吸引投資。

除團購投資外,李女另以買賣黃金可賺取利潤為由,要求投資人刷卡購買黃金交給她,承諾代繳信用卡費並支付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的利潤,實際上卻將取得的黃金變賣,用於償還自身債務或支付前期投資人的報酬,以「借新還舊」方式維持資金運作。

李女前後向王家及其他被害人取得逾1536萬元,其中王家投入約752萬元。直到2025年6月間,王家察覺投資出現問題,希望停止投入、退出相關投資時,李女又以所謂「違約」為由,宣稱王家必須支付530萬元違約金,並持續以訊息施壓。

判決指出,王父之後將房屋設定抵押並借款,其中取得的176萬元交給李女。王家在投資損失、債務及相關壓力交織下,最終於同年7月2日一家5口輕生,大女兒並留下「我們笨、被騙」等遺言。

檢方偵辦後認為,李女以高額獲利吸引被害人投入資金,又以後期投資人的資金支付前期款項,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王家想退出後,她還虛構高額違約金並持續施壓。檢方起訴時強調,案件並非被害人「笨」,而是被告的犯罪行為所致,並向法院求處15年以上徒刑。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就違反《銀行法》部分判李女5年4月,另就3次詐欺得利罪分別判刑7月、7月及10月,恐嚇取財罪判刑4年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11年。李女未針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檢方則認為刑度過輕,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29日宣判指出,二審審理後,就李女有罪及量刑的主要理由與一審大致相同,合議庭認為一審已就犯罪情節及相關量刑因素加以審酌,所判刑度並無不當,因此認定檢方以量刑過輕為由提出的上訴沒有理由,予以駁回,維持應執行11年徒刑。

到場聆判的台中市議員謝志忠則表示,5條生命因這起事件消逝,認為案件仍有相關環節需要司法機關進一步釐清,包括牽線者及其他可能涉及案件的人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呼籲持續追查相關犯罪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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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翻攝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