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涉持兒少性影像 二審判1年6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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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一審判刑8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
藝人黃子佼因涉嫌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遭起訴,一審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 8 月。案件進入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今(25 日)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論罪,判處 1 年 6 月徒刑、緩刑 4 年,並須完成 180 小時義務勞務及 3 場法治教育。宣判前夕,黃子佼透過律師宣布,已與 全數 47 名被害人達成和解。
調查指出,黃子佼自 2014 年起在論壇「創意私房」購買並下載兒童與少年性影像,一審認定他持有 2259 部影像、涉及 35 名兒少;二審期間,北檢再查出另外 12 名少女受害,使總人數增至 47 人。
高院評估行為發生於 2023 年修法前,且無誘拍、散布、性剝削等加重情節,並考量其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改判緩刑。
高院說明,黃子佼沒有前科、已與37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彌補被害人損害的真意及具體作為,37名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判決1年6月,並宣告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3場,可上訴。
在宣判前夕,黃子佼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強調已和所有被害人完成和解,並再次向被害人道歉。他表示,「每一張兒少性影像都是血淋淋的故事」,強調自身深刻悔悟,祈求外界給予機會。
聲明中提到,由於案件涉及兒少,被害人資料遭去識別化,黃無法主動聯繫,被害人是在法院協助下陸續完成調解。
聲明並指出,被害人理解黃並未涉入誘拍、散布影像,多數下載內容為成年影像,且其行為發生於 2023 年 2 月 17 日修法前,因此願意原諒。
黃子佼也在聲明中自責,表示因「愚蠢的好奇心誤觸法律」,導致失去家庭、妻女與演藝事業,並強調會時刻警惕自己、力求成為更好的人。
被害人律師:現行法律不足以嚇阻數位性犯罪
其中一名被害人的委任律師楊佳陵庭後表示,對被害人而言,本案的目的從來不是要求加害者坐牢,而是希望透過判決讓社會理解:
「只要一次下載,就會對兒少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
她指出,黃子佼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真正拍攝、製作、上傳並從中牟利的源頭加害者仍有許多人逍遙法外,呼籲司法與警政單位持續追查境外平台及背後共犯結構。
楊佳陵認為,此案凸顯現行法律對數位性犯罪的嚇阻力仍有不足,期盼未來能推動修法,並持續關注兒少保護議題。她強調,已在司法程序中為當事人爭取現階段最佳權益,但基於保護原則,無法透露更多細節。
展翅協會表示,世界各國都將持有兒少性影像視為嚴重的犯罪行為,該行為本身就是對兒少的性侵犯,造成兒少終身傷害,並且助長了性剝削兒少的犯罪市場,若法院因「已和解」便輕判及緩刑,是在傳達「只要被害人願意和解、接受賠償,那麼即便嚴重犯罪也可輕輕放下」的錯誤訊息,這與兒少保護的法律精神完全不符。
婦女救援基金會也發聲明指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於104年就已修法,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被查獲者,便會處以罰款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輔導教育,只是112年2月才修法入罪,因此黃子佼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早已構成犯法行為,而非112年後才被認定為犯法。強調黃子佼不應找任何藉口理由合理化購買非法性影像,而是應真正反省,並承諾未來不會再購買下載各種非法性影像,並呼籲社會大眾勇於檢舉或不購買下載。
高院今天的判決仍可上訴。兒少權益團體與法律界均呼籲,平台治理、跨境追查與法規修正,是防止兒少性影像流通的關鍵。
【圖片來源:中央社】
調查指出,黃子佼自 2014 年起在論壇「創意私房」購買並下載兒童與少年性影像,一審認定他持有 2259 部影像、涉及 35 名兒少;二審期間,北檢再查出另外 12 名少女受害,使總人數增至 47 人。
高院評估行為發生於 2023 年修法前,且無誘拍、散布、性剝削等加重情節,並考量其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改判緩刑。
高院說明,黃子佼沒有前科、已與37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彌補被害人損害的真意及具體作為,37名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判決1年6月,並宣告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3場,可上訴。
在宣判前夕,黃子佼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強調已和所有被害人完成和解,並再次向被害人道歉。他表示,「每一張兒少性影像都是血淋淋的故事」,強調自身深刻悔悟,祈求外界給予機會。
聲明中提到,由於案件涉及兒少,被害人資料遭去識別化,黃無法主動聯繫,被害人是在法院協助下陸續完成調解。
聲明並指出,被害人理解黃並未涉入誘拍、散布影像,多數下載內容為成年影像,且其行為發生於 2023 年 2 月 17 日修法前,因此願意原諒。
黃子佼也在聲明中自責,表示因「愚蠢的好奇心誤觸法律」,導致失去家庭、妻女與演藝事業,並強調會時刻警惕自己、力求成為更好的人。
被害人律師:現行法律不足以嚇阻數位性犯罪
其中一名被害人的委任律師楊佳陵庭後表示,對被害人而言,本案的目的從來不是要求加害者坐牢,而是希望透過判決讓社會理解:
「只要一次下載,就會對兒少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
她指出,黃子佼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真正拍攝、製作、上傳並從中牟利的源頭加害者仍有許多人逍遙法外,呼籲司法與警政單位持續追查境外平台及背後共犯結構。
楊佳陵認為,此案凸顯現行法律對數位性犯罪的嚇阻力仍有不足,期盼未來能推動修法,並持續關注兒少保護議題。她強調,已在司法程序中為當事人爭取現階段最佳權益,但基於保護原則,無法透露更多細節。
展翅協會表示,世界各國都將持有兒少性影像視為嚴重的犯罪行為,該行為本身就是對兒少的性侵犯,造成兒少終身傷害,並且助長了性剝削兒少的犯罪市場,若法院因「已和解」便輕判及緩刑,是在傳達「只要被害人願意和解、接受賠償,那麼即便嚴重犯罪也可輕輕放下」的錯誤訊息,這與兒少保護的法律精神完全不符。
婦女救援基金會也發聲明指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於104年就已修法,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被查獲者,便會處以罰款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輔導教育,只是112年2月才修法入罪,因此黃子佼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早已構成犯法行為,而非112年後才被認定為犯法。強調黃子佼不應找任何藉口理由合理化購買非法性影像,而是應真正反省,並承諾未來不會再購買下載各種非法性影像,並呼籲社會大眾勇於檢舉或不購買下載。
高院今天的判決仍可上訴。兒少權益團體與法律界均呼籲,平台治理、跨境追查與法規修正,是防止兒少性影像流通的關鍵。
【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