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幼童最重可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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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1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加重虐童刑責,回應近年頻傳的兒虐悲劇,尤其是震驚社會的剴剴案。此次修法新增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86條,對於未滿7歲兒童遭虐致死或重傷者,最高可處以死刑。
立法院今日(1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加重虐童刑責,回應近年頻傳的兒虐悲劇,尤其是震驚社會的「剴剴案」。此次修法新增《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86條,對於未滿7歲兒童遭虐致死或重傷者,最高可處以死刑。
年僅1歲的北市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姓姊妹凌虐致死,引爆社會公憤,法院一審分別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但民間普遍認為判刑過輕,無法撫慰人心。此案成為國會推動修法的催化劑,藍白兩黨隨即提出《刑法》修正草案,並獲朝野共識支持。
在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人數優勢下,經協商後的修正版本於今日正式三讀通過。朝野立委雖在討論過程中對條文細節激烈交鋒,但對加重兒虐刑責態度一致,特別是在虐殺未滿7歲兒童方面,幾乎零異議支持納入極刑。
三讀通過的《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明定:
•犯殺人罪(第271條)對象若為未滿7歲兒童,應加重其刑1/2。
•若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兒童,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上述罪行未遂者亦可處罰,預備犯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者屬無行為能力人,因此立院認為對此年齡層施虐,社會惡感更深,應予更高刑罰嚇阻。
立法院亦通過修正《刑法》第286條,針對未成年人遭凌虐致死或重傷,區分年齡及動機(是否營利)給予不同刑度:
•若對7歲以下兒童施虐致死,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意圖營利施虐致死,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對7歲以上至未滿18歲者施虐,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至12年以下徒刑。
修法過程中,儘管朝野立委在加重兒虐刑度方面立場一致,但對於極刑是否為最佳解方,仍存歧見。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指出,《刑法》總則中應維持「罪責相當」原則,並提醒法院仍須依據證據認定犯意。他認為對於「虐待致死」與「蓄意殺人」在刑度上的界線應更明確,以避免混淆司法量刑。
同黨的莊瑞雄則質疑,「若是被虐死的孩子是8歲、9歲呢?難道不該同樣保護?」他強調,「零容忍不等於極刑」,並警告重刑可能不具遏阻效果,應同步強化家防、通報及教育體系。
對此,國民黨立委馬文君表達更為強烈的態度,主張應對非人道行徑嚴懲到底。她形容剴剴遭遇的每一項暴力都是「成人難以忍受的酷刑」,在極度恐懼與痛苦中死去,是全社會的創傷。「極刑,是必要的正義展現。」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直言:「讓嬰幼兒痛苦死去,是人能做的事嗎?」她主張不該再以一般傷害致死對應類似案件,並力挺本次修法「回應人民的痛與怒」。
「剴剴案」的殘酷情節成為全民不能承受之痛,進一步推動立法院在短時間內完成修法,反映社會對於保護兒童的強烈共識。儘管刑罰加重不一定能根絕悲劇,這場制度的翻轉,至少是一種對剴剴與所有無辜受虐孩童的遲來正義,也是對全台灣家庭安全網的再次警鐘。
未來,法治之外,社會結構如何為兒童提供真正的安全與關愛,才是守護下一個「剴剴」的根本關鍵。
【圖片來源:中評社 鄭羿菲攝】
年僅1歲的北市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姓姊妹凌虐致死,引爆社會公憤,法院一審分別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但民間普遍認為判刑過輕,無法撫慰人心。此案成為國會推動修法的催化劑,藍白兩黨隨即提出《刑法》修正草案,並獲朝野共識支持。
在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人數優勢下,經協商後的修正版本於今日正式三讀通過。朝野立委雖在討論過程中對條文細節激烈交鋒,但對加重兒虐刑責態度一致,特別是在虐殺未滿7歲兒童方面,幾乎零異議支持納入極刑。
三讀通過的《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明定:
•犯殺人罪(第271條)對象若為未滿7歲兒童,應加重其刑1/2。
•若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兒童,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上述罪行未遂者亦可處罰,預備犯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者屬無行為能力人,因此立院認為對此年齡層施虐,社會惡感更深,應予更高刑罰嚇阻。
立法院亦通過修正《刑法》第286條,針對未成年人遭凌虐致死或重傷,區分年齡及動機(是否營利)給予不同刑度:
•若對7歲以下兒童施虐致死,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意圖營利施虐致死,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對7歲以上至未滿18歲者施虐,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至12年以下徒刑。
修法過程中,儘管朝野立委在加重兒虐刑度方面立場一致,但對於極刑是否為最佳解方,仍存歧見。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指出,《刑法》總則中應維持「罪責相當」原則,並提醒法院仍須依據證據認定犯意。他認為對於「虐待致死」與「蓄意殺人」在刑度上的界線應更明確,以避免混淆司法量刑。
同黨的莊瑞雄則質疑,「若是被虐死的孩子是8歲、9歲呢?難道不該同樣保護?」他強調,「零容忍不等於極刑」,並警告重刑可能不具遏阻效果,應同步強化家防、通報及教育體系。
對此,國民黨立委馬文君表達更為強烈的態度,主張應對非人道行徑嚴懲到底。她形容剴剴遭遇的每一項暴力都是「成人難以忍受的酷刑」,在極度恐懼與痛苦中死去,是全社會的創傷。「極刑,是必要的正義展現。」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直言:「讓嬰幼兒痛苦死去,是人能做的事嗎?」她主張不該再以一般傷害致死對應類似案件,並力挺本次修法「回應人民的痛與怒」。
「剴剴案」的殘酷情節成為全民不能承受之痛,進一步推動立法院在短時間內完成修法,反映社會對於保護兒童的強烈共識。儘管刑罰加重不一定能根絕悲劇,這場制度的翻轉,至少是一種對剴剴與所有無辜受虐孩童的遲來正義,也是對全台灣家庭安全網的再次警鐘。
未來,法治之外,社會結構如何為兒童提供真正的安全與關愛,才是守護下一個「剴剴」的根本關鍵。
【圖片來源:中評社 鄭羿菲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