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 梁育誌二審維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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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 梁育誌二審維持死刑
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審橋頭地院依性侵未遂、性侵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死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3日上午依其鑑定後難有矯治可能,維持判死。女大生母親則回應正義得以伸張。
綜合報導,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審橋頭地院依性侵未遂、性侵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死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3日上午依其鑑定後難有矯治可能,維持判死。女大生母親則回應「正義得以伸張」。

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網站消息,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行政庭長邱明弘會後召開記者會說明,本院111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梁育誌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12年3月23日上午9時1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本院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二(A女被害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就犯罪事實二自為判決如下列本院主文所示(僅列罪刑部分),並就上訴駁回之犯罪事實一(B 女被害部分)、三(遺棄屍體部分)部分(罪刑)與撤銷改判之犯罪事實二部分,定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被告梁育誌,於109 年10月28日晚上見有馬來西亞國籍大學生A女離開學校後單獨沿馬路行走,被告將麻繩繩圈套入A女頸部,拖至路旁施以強制性交,期間並勒緊A女頸上繩圈,致A 女腦部缺氧窒息昏迷而死亡,復強盜取得A 女所有之手機等物。

被告承認強盜犯行,又A女遭強制性交、致死原因等,均經解剖鑑定明確, 被告明知頸部為人體要害部位,對A女繩索勒頸以致窒息死亡,具殺人之直接故意,否認強制性交方式及殺人犯意辯解不可採。被告強盜、強制性交、殺人犯行明確,犯刑法第226條之1 前段之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刑法第328條第1 項之強盜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

被告在犯罪事實一之強制性交未遂後,不知警惕竟更精進犯罪手法,長期觀察尋找落單女大生伺機犯案,而隨機對素不相識之無辜A女下手,屬預謀且有計畫犯罪;再者,被告以套繩勒頸之犯罪手段甚為殘忍,不但最終使A女之生命喪失,造成A女父母無比之傷痛,更嚴重破壞治安、引發社會大眾恐慌。被告至審判中仍否認有殺害A女之故意,避重就輕,未見真摯之悔意。先後經二次鑑定,被告再犯率均屬於「高危險」,態度防衛,未坦然面對錯誤,無同理心,難有矯治教化、降低再犯社會復歸可能性之合理期待,本院認被告所為應屬「最嚴重的犯罪」(即「情節最重大之罪」),審酌刑法第57條各情,及本院所送量刑鑑定報告書內容,依法對被告量處死刑,以符罪責相當,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圖片來源:中央社】